索賄怎么量刑(索賄立案標準與量刑標準不一致)
賄賂包括受賄和行賄,而索賄是受賄中的一種表現形式,在犯罪構成的主客觀要件,如行為主體、主觀心理與目的、客觀表現、犯罪對象等,以及入刑標準、量刑標準、涉及罪名等方面均存在明顯區別。
(一)行賄
行賄是指單位或個人為了謀取不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單位支付財物的違法犯罪行為。
(1)在行為主體上,行賄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2)在主觀心理上,行賄人或單位均出于故意的心理,單位行賄一般表現為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單位整體意志(如高層會議)以單位名義實施的行賄。
(3)在主觀目的上,為了謀取不當利益,即行賄人謀取的利益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或利益合法、但謀取利益的途徑手段違法,或為違背公平、公正原則,在經濟、組織人事管理等活動中,謀取不應當的競爭優勢。
(4)在客觀表現上,以金錢、財物的等可以經濟價值衡量的物品收買國家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單位,如直接贈送現金、貴重物品(房產、珠寶首飾等)、可折算為貨幣或需要支付貨幣的財產性利益,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以回扣、手續費等。
(5)在犯罪對象上,單位或個人行賄的主體包括單位或個人,依據犯罪對象身份的不同主要劃分為國家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單位、有影響力的人(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
(6)在涉及罪名上,包括行賄罪、單位行賄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
(7)在入刑標準上,要求達到一定的數額、造成一定經濟損失或僅具有行賄行為,如果是多次行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行賄數額處罰。如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入罪標準為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要求達到數額較大;如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對單位行賄,具有行賄行為,即達到立案標準。
(8)在量刑幅度上,具有一般情節的,一般為3年或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嚴重情節的,在3年或5年至10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特別嚴重情節的,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受賄
受賄是國家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單位利用自己或他人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的違法犯罪行為。
(1)在行為主體上,受賄的主體與行賄主體一樣。
(2)在主觀心理上,受賄人或單位均出于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的心理,單位受賄一般表現為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單位整體意志(如高層會議)以單位名義實施的受賄。
(3)在主觀目的上,受賄或者索賄均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無論是正當利益還是不正當利益;而斡旋受賄和利用影響力受賄則必須具備“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件。
(4)在客觀表現上,收受或者索取他人金錢、財物的等可以經濟價值衡量的物品、可折算為貨幣或需要支付貨幣的財產性利益,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索取回扣、手續費等。
(5)在犯罪對象上,與行賄的犯罪對象相似,包括單位或個人,依據犯罪對象身份的不同主要劃分為國家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單位、有影響力的人(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
(6)在涉及罪名上,受賄罪、單位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7)在入刑標準上,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確定立案標準,如受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達到數額較大標準;或數額為1-3萬,但具有因受賄受過黨紀、行政處分、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等情節的,同樣達到立案標準。
(8)在量刑幅度上,具有一般情節的,一般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嚴重情節的,在3年至10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特別嚴重情節的,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三)索賄
索賄是受賄類犯罪的一種,客觀表現為行為主體主動向他人索取財物、強迫他人交付財物的違法犯罪行為,相比普通受賄,索賄的主觀惡性更大、且具有強迫性質。
因此,具有索賄行為的受賄,應當從重處罰;且多次索賄也降低了入刑的標準,即在受賄數額為1萬以上、不滿3萬的,多次索賄也達到了入刑標準(普通受賄的入刑標準為3萬元以上)。
另外,對于被索賄的對向行為“行賄”,如果“行賄人”因被勒索給予財物,又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就不構成行賄罪。但如果因“行賄人”雖然被勒索給予財物,但其謀求的不正當利益最終也實現或者獲取了,則仍舊構成行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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