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會批捕嗎

1、取保候審后是否批捕需要看是否符合逮捕的條件的,需要逮捕的,應當逮捕。逮捕的條件有,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批捕后取保候審向誰申請

被公安執行逮捕后,案件還沒有移交到檢察院,這個階段屬于偵查階段,案件仍然由公安局管轄,申請取保候審的申請書應當交給公安局辦案人員。

三、認定累犯的條件有哪些

刑度條件:前罪所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當判處的刑罰均是在有期徒刑以上。“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犯罪的全部情況,最后確定其宣告刑為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同時也包括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緩的犯罪分子。因為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緩的犯罪分子可以通過減刑或假釋最終出獄,回歸社會,從而有可能再次犯罪、構成累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指根據后罪的社會危害性大小及其他有關情況,實際上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而不是說該罪的法定刑中包含有期徒以上的刑罰,如果將“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理解為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中含有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勢必無限制地擴大累犯的范圍。

前提條件: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設立累犯制度的目的,是通過對那些屢教不改的犯罪分子給予從重處罰,使他們最終得到改造,而犯罪人只有通過刑罰的執行之后,才能看出是否認罪服法,接受改造。一般說來,未經刑罰的執行,是難以測定出犯罪人是否已經得到改造,是否還會實施犯罪。

時間條件:后罪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假釋期滿以后五年內。犯罪人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假釋期滿以后回歸社會的一定時期,是其重新適應社會的過渡時期,或者說是其重新犯罪的危險期。而刑法規定的構成累犯的前后兩罪的時間間隔,實際上即是這一過渡時期。只有渡過這一時期之后,特殊預防目的才可以說得以實現。因此,這一過渡時期適當長一些,會更加激勵剛剛回歸社會的犯罪人遵紀守法,重新做人。修訂后的刑法將兩罪的間隔時間修改為五年,正是體現了這一精神。

取保候審后是否批捕需要看是否符合逮捕的條件的,如果符合批捕條件公安機關就會進行批捕,上文中主要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會批捕嗎作出了介紹。希望本篇文章內容能夠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相關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咨詢律圖網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