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工作中的試用期嗎?試用期又可以理解為適應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相互考察、彼此磨合的一個期限,對這一個期限法律是有明確規定的。

1、如果你的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則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如果你的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則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如果你的是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或者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則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同一家公司與你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5、如果你簽訂的合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是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那么公司是不得約定試用期的。要知道這個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還有最關鍵的問題是約定試用期的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注冊地和勞動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用人單位能否直接適用較低的最低工資標準?

回答是不可以,用人單位不能事先約定或者直接約定適用較低的最低工資標準。

如果用人單位注冊地和勞動合同履行地不一致,并且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者合同中對適用哪一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并沒有做出約定,那么根據法律的規定直接適用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工資標準,不管該工資標準高于還是低于注冊地的標準。

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適用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標準,前提必須是注冊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標準,否則該約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