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偷盜立案標準是多少(入室偷盜立案標準是多少錢)
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愿或無法律依據,進入公民住宅,或進入公民住宅后經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為。
一、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認定
(一) 《刑法》規定
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 本罪與非罪的認定
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關鍵看情節是否嚴重。即只有對嚴重妨礙了他人居住安全與生活安寧的非法侵入住宅行為,才能以犯罪論處。
(三) 本罪與非法搜查罪的界限。
非法搜查罪的對象也包括他人的住宅,當行為人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時,和非法侵人住宅罪一樣,也侵犯了他人的居住安全權利。但兩罪不同的是,非法搜查罪也可以是對人身的搜查,非法侵入住宅則不直接侵犯人身自由;非法搜查罪只能以作為形式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則既可由作為形式構成,也可以以“拒不退出”即不作為的形式構成。實踐中應當注意,如果行為未經同意強行進人他人住宅進行非法搜查的,對行為人應以其目的行為即非法搜查罪定罪處罰。
(四) 本罪與其他犯罪的罪數闖題。
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為往往與其他犯罪行為結合在一起,如人室盜竊、搶劫、強奸、殺人等。對這種情況,應以行為人實施的目的行為定性,而不另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實行數罪并罰。
二、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成要件
(一) 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為,違反了權利人的意思,或破壞他人住宅的安寧,而積極侵入或消極不退出,就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誤人他人住宅,一經發現立即退出,或者有正當理由必須緊急進入他人住宅的,不構成本罪。比如,發生火災,家中無人,無法征得同意,而消防隊員的破門而入,就屬于法律上的緊急避險。
(二) 主體方面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本罪。
(三) 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非法”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愿,或者沒有法律根據。“侵入”主要指未經住宅權人同意、許可進入他人住宅,以及不顧權利的反對、勸阻,強行進入他人住宅。侵入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如破門而入、翻窗而入,強行闖入等等。侵入的行為可以是公開的,也可能是秘密的,但是構成本罪并不以實施暴力為必要條件。“他人”是相對自己而言的,即自己不在該住宅內單獨或共同生活。對自己而言,親戚朋友的住宅也是他人的住宅,通過非法的手段侵入親友的住宅,也構成本罪。即使是曾經與他人共同居住過的,如婚姻存續期間曾共同共有的住房,離婚后已經分開另住,依法就成為他人的住宅。再如,兄弟兩人共同繼承父母的遺產房后,按約定分割了房產,對哥哥而言弟弟的房產即為他人的住宅,反之,對弟弟而言哥哥的房產即為他人的住宅。考察住宅時,不僅要考察所有權,而且還要考察實際居住權,如房屋已經租借給他人,所有權沒有轉移,但使用權已發生轉移,居住權亦已發生了轉移,所有權人非法侵入已經出租他人居住的住宅,也應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四) 客體方面
在國外刑事立法上,有的國家刑法將侵入住宅罪規定為對公共法益的犯罪,如德國刑法、日本現行刑法;多數國家將侵入住宅罪規定為對個人的犯罪。但在國內外刑法理論上通常都認為是對個人的犯罪。我國《刑法》把非法侵入住宅犯罪放在刑法分則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中,我們不難得出,本罪所侵犯的同類客體是國家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然而本罪侵害的直接客體,一直存在爭論,有人認為是居住權,也有人認為是住宅安寧權,目前以主張住宅安寧權為多。筆者認為,人身權是公民不可或缺的權利,而住宅的安寧權是從屬于人身權的,是住宅內成員特有的。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間,尤其是住宅的安寧權,受法律保護,其真諦是私生活自由與安寧,因為家是私人生活的載體,是公民最安全、最隱秘、最獨立的天地,也是公民隱私權、財產權以及其他權利和自由的象征。住宅安寧權,是指公民享有的住宅和個人生活不受侵擾的人格權,包括個人信息的控制權、個人生活的自由權和私人領域的占有權。
三、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立案標準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應當立案。本罪是行為犯,行為人只要未經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經要求退出仍無故拒不退出的,原則上就構成本罪,應當予以立案追究。
四、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量刑標準
(一)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案(第245條)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的行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手段惡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造成財物嚴重損壞的;
3、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與涉嫌犯罪無關的人身、場所非法搜查的;
4、3次以上或者對3人(戶)以上進行非法搜查的。
(二) 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2023)
七、以“軟暴力”手段非法進入或者滯留他人住宅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同時符合其他犯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處罰。
十一、雇傭、指使他人采用“軟暴力”手段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構成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的,對雇傭者、指使者,一般應當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論處。
為強索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雇傭、指使他人采用“軟暴力”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構成非法拘禁罪,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尋釁滋事,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尋釁滋事罪的,對雇傭者、指使者,一般應當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論處;因本人及近親屬合法債務、婚戀、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而雇傭、指使,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后仍繼續實施的除外。
五、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相關規定
(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3)
第一條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⒈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⒌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本項規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其中證據不足,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二) 關于印發《上海市公安局關于對部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施處罰的裁量基準》的通知(2023)
第五十二條非法侵入住宅(《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0條第3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裁量基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較輕”:
(一)因債務糾紛、鄰里糾紛侵入他人住宅,經勸阻及時退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自行退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因被侵害人有過錯等原因,實施非法侵入住宅行為,且后果輕微的;
(四)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