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強奸罪要注意哪些問題?
(一)罪與非罪的界限
1、強奸罪與通奸行為在男女發生性行為前,既不違背婦女意志,又無勉強女方變范的行為,雙方從內心到外部表現形式完全自愿,屬典型的通奸行為。
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為保住自己的臉面而告男方強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強奸,均不能定強奸罪。
2、對“半推半就”的奸淫行為的認定所謂半推半就,是指行為人與婦女發生性行為時,該婦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現,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現。
應當全面審查男女雙方的關系怎樣,性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環境條件如何,行奸后婦女的態度如何,該婦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風情況等等。
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則屬假推真就,不能視為違背婦女意志而以該罪治罪科刑。
反之“推”是主要的,應認定為違背婦女意志,應當以強奸罪論處。
(二)既遂與未遂的界限我國司法實踐中是以“插入”為認定標準的,即男子插入到女子的體內為犯罪既遂。
至于既遂未遂無關。
但有一個特例,如果強奸的是,則以“接觸”為認定標準,即男子的與接觸就算犯罪既遂。
(三)“強奸”男性是否構成強奸罪刑法對于強奸罪的對象僅僅限定在女性,并未將強行與男性發生性關系進行法律規范。
根據法無規定不為罪的原則,“強奸”男性行為并不構成犯罪,當然也不構成強奸罪。
假如行為人把男的誤認為婦女而著手實行強奸,并且完成“強奸行為”,并不構成強奸罪。
調查近幾年的案例,法院判決大多是“故意傷害罪”。
如果由于對象是男性而強奸不能的情況下,以強奸未遂定罪。
視當時情況如果是故意輕傷,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
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且已經著手實行重傷行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應按故意重傷(未遂)論處。
很多人認為女性不構成強奸罪,因為強奸男性不構成強奸罪而僅僅只構成強制猥褻或者是猥褻兒童罪,不構成強奸罪,但是其實女性也可以成為強奸罪,但是一般充當共犯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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