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種條件下才會構成轉移毒品罪?
一、何種條件下才會構成轉移毒品罪
轉移毒品罪的構成: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制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用于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的毒品、毒贓而故意予以窩藏、轉移、隱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運輸毒品和轉移毒品的區別
“運輸毒品”和“轉移毒品”的主要區別:主觀認為是運輸毒品(運輸毒品罪中的運輸行為),客觀效果是轉移毒品。視情節界定運輸毒品的性質行為人的主觀認識與客觀實際不一致時,成立基于主觀認識的故意犯(未遂)與客觀行為對應的過失犯,二者屬于想象競合犯。當客觀行為沒有對應的過失犯時,僅按照主觀認識的故意犯的未遂論。當主觀認識也沒有對應的故意犯時,要么成立兜底性條款規定的犯罪,要么無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販賣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販賣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對多次販賣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構成轉移毒品罪的條件可以認為構成犯罪,需要按照實際的情況進行相應的處罰,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的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判處十五年的有期徒刑,死刑或者是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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