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準逮捕后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一、批準逮捕后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不過,如果已經批準逮捕,幾乎是不能取保候審了。如果委托律師的話,還可以盡力爭取一下。
二、檢察院不批捕多久可以放人
在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捕決定之后,對公安機關放人的時間沒有什么特別明確的規定,實際操作中公安機關應該在接到人民檢察院不予批捕決定書之后就馬上放人,最長也不會超過24個小時的,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不予批捕的決定通常都是因為公安機關的證據不符合批捕條件。
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第三款,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九十一條第四款,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公安機關在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后,檢察院經過審查可能會做出不予批準逮捕的決定。此時,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批準逮捕后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相關知識延伸閱讀取保候審是刑事強制措施之一,許多犯罪嫌疑人有條件的都會選擇進行取保候審,這樣自己就能夠暫時的不被羈押。要是最終審判后發生該取保候審人是有犯罪事實的,需要判處相應的刑期,那在取保候審期間的時間是否計算在刑期內呢?
一、取保候審是否計入刑期
按照《刑法》第四十一條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四十四條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綜上,不管是被判處管制還是拘役、有期徒刑的,都是指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注意羈押二字,羈押是指關押在拘留場所,并不包括指取保候審,所以取保候審并不能折抵,不算在刑期里面。
二、取保候審的期限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在人民法院二審期間,犯罪嫌疑人羈押期已經超過一審法院所判處的有期徒刑的,也適用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對于想要進行取保候審的人來講,除了需要滿足取保候審的條件外,還需要提供保證人或提交保證金,否則的話是不予取保候審的。同時,我們也應該知道,在取保候審的期間是不能計算在刑期里面的,因為此時犯罪嫌疑人被沒有被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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