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碘鹽未注明碘的含量如何處理

加碘食鹽的標簽未標明碘的含量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相關法律規定

《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食鹽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

禁止銷售無標簽或者標簽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食鹽。

加碘食鹽應當有明顯標識并標明碘的含量。

未加碘食鹽的標簽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注“未加碘”字樣。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生產經營無標簽或者標簽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食鹽的,或者加碘食鹽的標簽未標明碘的含量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三款,未加碘食鹽的標簽未在顯著位置標注“未加碘”字樣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示;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加碘的食鹽在包裝上沒有注明加碘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規定,給予沒收食鹽、處相應罰款等行政處罰,如果構成犯罪的,移送到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