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賠償金規定是什么?

國家賠償金規定是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315.94元。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315.94元。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統計數據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對屬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確定新的日賠償標準為315.94元。

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執行該日賠償標準。

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按照上述標準執行。

二、財產權損害賠償的計算標準是什么?

1、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賠償。

對于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行為,屬于物之失去控制,與之相適應的最好賠償是返還財產。

2、查封、扣壓、凍結財產造成的賠償。

扣壓、凍結財產的,應當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應當返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3、財產已經拍賣的賠償。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財產實行違法強制措施后,如果對財產已經進行了拍賣,原物已經不存在或已為他人所有,恢復原狀已不可能,便應給與金錢賠償。對已拍賣財產的賠償,國家賠償法規定是給付拍賣所得價款。

4、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損害賠償。

這種侵害并非直接指向財產,而是剝奪和限制受害人的權利,其后果往往是造成企業停產或法人消滅。對此,國家賠償法規定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造成損害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所謂“必要的經常性”的費用開支是指企業、商店、公民等停產停業期間用于維持其生存的基本開支,如水電費、房屋租金、職工基本工資等。其中職工基本工資是按國家統一規定的勞保工資的平均數來計算的。但不賠償法人或組織在正常情況下,在此期間必定能獲得的利益,也不賠償停產停業期間的一切開支,而只是賠償必要的經常性費用,并且是賠償損失的一部分而非全部。

5、財產權其他損害賠償。

國家賠償法規定,對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賠償標準要看國家行政機關給當事人造成的具體損失。如果已經直接造成了當事人死亡,那么國家賠償的標準按照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20倍對當事人進行賠償,而且直系親屬的撫養費,喪葬費等,這些都有國家賠償,其他的造成勞動能力喪失或者身體損害的,也都有著不同倍數的賠償標準。

在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如果一直要求申請國家賠償的話,必須是有相關的事實依據,還有就是法律依據的事實依據,就是因為確實是存在著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權行為。法律方面的依據主要就是《國家賠償法》,日后如果想要國家賠償的話,是可以提出申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