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后再犯罪的是否構成累犯,累犯能夠取保候審嗎
一、特赦后再犯罪的是否構成累犯
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經特赦后,如果在5年內再犯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會構成累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二、累犯能夠取保候審嗎
累犯一般不適用取保候審。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如果是累犯,原則上對有累犯嫌疑的人取保候審,是很難保證“不致危害社會”的,所以對有累犯嫌疑的人不應該適用取保候審。
也就是說通常情況下,累犯取保候審的難度較大,一般是不會辦理取保候審的。
但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存在以下情形的,能夠申請取保候審: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能夠取保候審。
2、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3、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4、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刑法》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被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就會構成累犯,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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