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故意傷害罪多久能批捕
一、關于故意傷害罪多久能批捕
拘留后最長不超過37天就要確認是不是批捕。
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從拘留到逮捕,有不同的時間規定:
(1)如果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3日內向檢察院提請,特殊情況可延長1-4日,檢察院要在7日內決定是否逮捕;
(2)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長到30日申請逮捕,檢察院要在7日內決定是否逮捕。
二、逮捕的執行程序是什么
逮捕的執行程序根據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在接到執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須立即執行,并將執行的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的程序是:
1、對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立即執行逮捕,防止因執行逮捕不及時而發生社會危險性。
2、執行逮捕是一種法律性很強的訴訟行為,必須嚴格依法辦事。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執行逮捕時,要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宣布逮捕,并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并注明時間。被逮捕人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的,應在《逮捕證》上注明。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用適當的強制方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提起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于發現不應當逮捕的,立即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3、對異地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到異地執行逮捕時,應攜帶《批準逮捕決定書》及其副本、《逮捕證》、介紹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由當地公安機關協助執行。
一般在發生刑事案件以后,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由檢察院決定是否批準逮捕,公安機關在拘留了犯罪嫌疑人以后需要繼續進行偵查,證明其有犯罪的事實,然后遞交相關材料給檢察院,由檢察院來決定是否符合批準逮捕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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