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給人身體上造成傷害的就是觸犯了我國的法律,我們有權維護自己的權益。

如果被害人傷情達到輕傷及輕傷以上(重傷、死亡),就要及時報警,公安機關立案后,被害人可申請傷情鑒定,以便進行責任劃分。

若傷情嚴重的可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并且還要追求其民事賠償,我們要學會用保護自己。

但如果導致是輕微傷害的話,則可只要求對方對其進行民事賠償。

此種情況先由當事人所在地派出所進行對雙方進行調解,但若派出所調解不了,可直接向法院提交起訴文書進行起訴,同時可以向法院提出給予涉嫌人行政的處罰,同時被害人也可申請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主要涉及到的賠償項目就有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賠償款項,這些賠償款項就是法律上的人身損害的賠償款項。

一般民事賠償的金額大概在12000-80000之間,賠償的金額會按照涉嫌人的家庭條件而定,不是原告一方決定的,應是雙方當事人協商而定。

傷害分故意傷害和過失傷害,若是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輕傷的,其性質與過失傷害截然不同,按照法律可以按照受害人受傷輕重來進行1-3年的有期徒刑或拘留或者管制的處罰。

若是成年人犯法則按照國家的民事訴訟法進行法律制裁,若是非成年人犯罪致人輕傷的,這個時候雖然也是可能構成犯罪,但實際處罰往往會從輕或減輕。

另外,要是屬于過失傷人的話,法律中有明確規定,此時要求造成了受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損害結果,那么才會被認定構成犯罪。

如果造成的是輕傷或者輕微傷的話,只能按照一般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不會涉及到刑事方面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