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過程殺人定什么罪?
一、搶劫過程殺人定什么罪?
先搶劫后殺人是屬于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應當數罪并罰。
搶劫既遂即完成了搶劫的全部過程,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搶劫罪成立后,又故意殺人,屬于新的犯意,不是犯罪競合,是兩個獨立的犯罪,故意殺人與搶劫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屬于獨立的犯罪構成。因此應當數罪并罰。
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2、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3、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二、搶劫罪可判死刑的情況有哪些?
(一)以下情形一般多考慮可能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1、在搶劫過程中殺人的,比如為搶劫而直接傷害或殺人,造成死亡或兩人以上重傷的。
2、同時具備上述八種情節中兩種以上情節的。
3、搶劫金融機構的。
4、搶劫搶險物資,造成嚴重后果的。
5、搶劫軍用物資,嚴重減弱戰斗力的。
(二)下列情形一般多考慮判處死刑緩期執行:
1、在搶劫過程中,并不是為了滅口,是由于意外因素造成死亡的。
2、雖在搶劫中造成重傷,但沒有殘疾的。
3、雖有八種情節之一,但情節不嚴重的。
4、多次及數額大,但如行為人認罪態度好,積極退賠,也可適用死緩。
綜合上面所說的,搶劫過程中殺人的,那么是屬于嚴重的情形,一般是可以利用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兩種罪行來進行處理,從而按數罪并罰的方式加重當事人的刑期,所以,對于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這樣才能讓違法者付出該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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