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構成故意傷害罪批捕嗎?

構成故意傷害罪后若是滿足以下條件,檢察院可能會批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因故意傷害罪正式批捕后多久能判刑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因故意傷害罪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批捕的,什么時候會判刑是沒有規定的,如果法院已經立案的,一向是2個月內作出宣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任何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是有可能會被逮捕的,檢察院是否批捕,只要是看公安機關提交的材料是否滿足了逮捕的條件,若是檢察院在查看逮捕申請書、查看案件的相關材料之后,認為不能被逮捕的,會駁回批捕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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