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容留他人吸毒罪有什么法律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們的身心健康。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所謂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給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場所。

既可以是行為人主動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動前來時被動提供。

既可以是有償提供,也可以是無償提供。

提供的地點,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親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隱藏的場所,一般則是行為人專門為吸毒者準備的某種比較固定的場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賃他人房屋讓他人吸毒,飯店、賓館、咖啡館、灑吧、舞廳等營業性場所的經營、服務人員利用經營性場所容留他人吸毒;

航空器、輪船、火車、汽車的司機管理人員利用交通工具讓他人吸毒等等。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構成本罪,但不要求主觀上具有牟利目的。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請律師有用嗎當然有用。

因為容留他人吸毒罪屬于刑事犯罪,可以讓律師進行辯護減輕處罰。

容留他人吸毒罪請律師的作用主要包括:

1、律師精通包括實體法、程序法在內的法律法規,具有對案件如何進行調查的能力,不僅如此,律師還養成了從法律角度進行思考的習慣,能夠把眼前的具體案件與法規范恰當地聯系起來,通過法律推理提出具有一定客觀性和說服力的主張,并及時提示給法院。

2、律師在其擁有的法律法規知識和法律推理能力基礎上,還能夠根據具體案件對有利于自身委托人的論點和證據材料加以組織并以邏輯嚴密完整的樣式來展開辯論,而且這樣的辯論在不一定與律師個人所持有的信條或好惡有直接聯系。

3、律師熟悉法律實務尤其是其中關于訴訟的實際事務。

做一個好的律師,往往經過反復處理大量的案件而逐漸領會掌握了種種程序上的技術。

4、從與案件或糾紛本身的關聯來說,當事人本人是直接的利害關系者,往往只能站在自己主觀的立場上來對待訴訟。

5、律師作為從事專門職業的人員,接受職業團體特殊的倫理規范制約。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

代理申訴、控告;

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販賣毒品罪的本質特征在于其毒品交易的牟利性,這是與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根本區別。

行為人無論是提供場所、吸毒器具,還是提供毒品,只要是與其他吸毒人員之間沒有毒品交易行為,就不構成販賣毒品罪,否則就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與販賣毒品罪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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