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緩刑的條件有哪些呢(禁止緩刑的條件有哪些內容)
緩刑是刑法第四章第五節的規定,屬于刑罰的具體運用
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條,對原條文進行了三處修改
1,對第一款適用緩刑的條件修改,將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修改為同時具備: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四項條件,具體這四個條件了,才考慮對犯罪分子做出緩刑的可能性,但僅僅是可能性。
2,明確規定對符合緩刑條件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三類主體應當宣告緩刑,這就是法律明確了這三類人,只要符合緩刑條件,必須緩刑,法官無裁量的余地。
3,增加了根據犯罪前科同時對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間內的行為做出限制,禁止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
不適用緩刑的情況
刑法74條,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另外,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因觸犯知識產權類犯罪被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再次侵犯知識產權類犯罪的,不具備悔罪表現的,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的。具有搶劫罪前科,雖然不構成累犯,一般也不適用緩刑,或其他減輕處罰。
緩刑期間禁止進入的區域
《關于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
法發〔2011〕9號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禁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進入以下一類或者幾類區域、場所:
(一)禁止進入夜總會、酒吧、迪廳、網吧等娛樂場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禁止進入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場所;
(三)禁止進入中小學校區、幼兒園園區及周邊地區,確因本人就學、居住等原因,經執行機關批準的除外;
(四)其他確有必要禁止進入的區域、場所。
刑法修正案八
第十一條
將刑法第七十二條修改為:“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原法條內容: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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