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被拘留后物品怎么處理?
一、販毒被拘留后物品怎么處理
一般情況下,在公安機關調查取證結束后,個人物品和犯罪無關的,會及時返還嫌疑人家屬。
《監獄管理局罪犯私人物品管理規定》第四條(會見退回)新收監獄在安排罪犯第一次會見時應將罪犯私人物品退回罪犯親屬;
在新收期間無法退回的,各監獄在安排罪犯會見時,應將罪犯私人物品退回。
第八條(物品發還)罪犯釋放時,監獄應將私人物品發還罪犯本人,并將其手中登記單收回統一保管。
民警發還罪犯私人物品時,應對照登記單當面檢查封存是否完好;
罪犯本人確認無誤后在登記單(第四聯)上簽收。
發還時,罪犯遺失登記單的,本人應寫出書面報告;
經民警核對無誤后,私人物品予以發還,書面報告收回交監獄統一保管。
第九條(罪犯死亡退回)罪犯死亡的,其私人物品應當發還給親屬,登記單憑證由監獄統一保管。
二、涉嫌販毒刑事拘留的時間最長是多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不管是販毒還是其他的犯罪行為,刑事拘留以后個人物品的處理要根據物品的實際情況來分析,就類似于手機等這些私人物品,司法機關也不會無緣無故的沒收的。
而且在刑拘期間,也可以給犯罪嫌疑人送一些基本的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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