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非法持有毒品罪既遂怎么判刑?
一、犯了非法持有毒品罪既遂怎么判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如何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
1、對于兩個以上的行為人無法律依據而共同持有毒品,數量較大的,而行為人拒不說明毒品的來源、去向,司法機關也難以進一步查證的,在對行為人已經排除了共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可能,并排除了共同窩藏、轉移毒品或者共同盜竊、搶奪或共同搶劫的可能性情形下,可以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處理。
2、如果兩個以上的行為人系同一家族成員,所非法持有的毒品已查清系父輩、祖輩所遺留、他人贈與或者撿拾而得等,即使數額較大,持有時間較長,且有其他惡劣情節的,一般也不宜以非法持有毒品的共犯處理,只應對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行為人定罪;
但是,如果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均在案件中起著主要作用,并且共同具有為逃避查處而藏匿毒品、轉移毒品等惡劣情節的,則可以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
3、如果行為人為吸食、注射毒品者代買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所買毒品數量較大,而代買者又并非為了獲利的,可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如果吸食、注射毒品者與代買者之間不存在委托與受委托的關系,是代買者主動為吸食、注射毒品者購買的,前者與后者之間并不成立共犯的關系。
4、兩個以上吸食、注射毒品者在共同購買、共同運輸或共同儲存用于自己吸食、注射的毒品過程中被查獲,沒有證據證明其實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為的,只對其中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已經達到較大標準的人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沒有達到較大標準的,不能定罪;
如果兩個以上的各自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均已達到較大的標準,也不宜以共犯論處,而應當分別定罪。
非法持有毒品是走私、販賣、運輸和制造毒品犯罪行為的表現或必經過程,可見要區分非法持有毒品罪與走私、販賣、運輸或制造毒品罪存在一定難度。
要認定非法持有者構成走私、販賣、運輸或制造等毒品犯罪,不僅要看行為人是否有主觀故意,還要看行為人是否有客觀事實,用充分證據予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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