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怎么申請拘留對方(強制執行怎么申請凍結微信和支付寶)
如何申請強制執行?
在申請執行的期間內行使權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向法院提交強制執行申請書
打贏官司后,敗訴方未按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確定義務的,勝訴方可以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申請人申請強制執行時,可以同時申請將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和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申請執行書(模板)
在申請執行的期間內行使權利
1.申請書
強制執行申請書、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和限制高消費申請書
2.申請執行人的基本材料證明
申請執行人是個人的,準備身份證復印件及原件(核實);申請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準備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印章)以及公司法人身份證明(加蓋印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
3.生效的法律文書原件及生效證明
申請執行人需要向法院提供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法律文件原件和復印件
4.被申請人的財產線索
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及線索,如被執行人可能在什么銀行開戶、有無房產、有無汽車等;如果不知道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及線索,可以不提交或直接填寫“不清楚”,法院會在執行中依法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調查
5.無需預先繳納申請執行費
申請執行時無需預先繳納申請執行費,人民法院會在執行到位的執行款中扣除應依法收取的執行費。如果法院在執行中對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財產暫時無法處置的案件,會暫時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如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新的財產線索,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恢復強制執行
法院強制執行的方式
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請執行人的強制執行申請后,會通過法院網絡查詢系統對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進行查詢。
查詢范圍覆蓋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存款、車輛、證券、網絡資金(支付寶、微信)等財產信息。如果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會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標的等值的財產。
被執行人名下的房產,法院可以進行查封、拍賣。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存款,法院可以通過系統直接扣劃。同時,支付寶、微信(財付通)等網絡賬戶也已納入全國法院網絡查控系統,法院可以直接凍結、劃扣支付寶、微信(財付通)等相關資產。
遇到“執行不能”怎么辦?
什么是“執行不能”
“執行不能”是指人民法院執行過程中窮盡現有的各種執行措施和手段未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或對被執行人財產強制處分后,再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從而無法實現或無法全部實現申請執行人債權的情形。
“執行不能”怎么辦
人民法院通過嚴格的審查后,通常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方式結案,一旦發現有財產必須及時恢復執行,盡最大努力兌現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終本案件的被執行人,法院會對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以對其施加信用懲戒,督促被執行人盡快履行義務。
對于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且申請執行人屬于因意外事故致殘,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經濟來源的特困群體,不能維持日常生活,法院可依法對申請執行人開展司法救助,傳遞司法執行的溫度,彰顯人文關懷。
如何防范“執行不能”的風險
要從根本上減少“執行不能”的風險,廣大群眾應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在事先充分關注和預判可能導致無法實現債權的各類風險點,慎重決策,特別是民間借貸、委托理財等大額交易中,出借人應提高風險意識,充分考慮借款人的信譽和償還能力,否則可能承擔“執行不能”的風險。
一旦發生糾紛,應及時提起訴訟,并在訴前、訴中階段就申請法院對另一方當事人的明確財產線索進行保全,降低后續“執行不能”風險。進入執行階段后,要積極主動搜集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提供被執行人下落,為法院開展執行工作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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