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有一天,

張三在家看新聞,

聽到一名罪犯

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這樣的判決

讓張三非常好奇

一系列問題便冒了出來:

什么是剝奪政治權利?

哪些人需要剝奪?

怎么樣執行呢……

今天小檢就給大家科普

關于剝奪政治權利的一些小知識!

1、什么是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具體會剝奪哪些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是審判機關依法剝奪犯罪分子在一定時期內享有法律規定的政治權利的一種刑罰。根據《刑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分子的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2、什么情況下會被剝奪政治權利?

根據《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刑法》分則的規定。

3、什么情況下會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根據《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4、如果一個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他有多久不享有政治權利呢?

根據《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

因此,按照你所說的情形,犯罪分子在六年的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后,還需要剝奪三年政治權利,那么他就有九年不享有政治權利。

另外要注意的是,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5、那剝奪政治權利由誰來執行,又由誰來監督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對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罪犯居住地的派出所負責執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因此,檢察機關依法對公安機關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有違法情形的依法提出糾正意見,監督刑罰的依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