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應遵循正當程序原則并按照收地決定時的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權決定時的市場評估價給予補償。

《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明確要求,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要“程序正當”,“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注意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要嚴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系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涉案土地使用權自收地決定生效之日已經發生物權轉移的效力。

因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及時給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補償。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供應的,應當根據土地面積、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原批準用途、土地開發利用程度、城市規劃限制等,參照市場地價水平經專業評估后予以補償;收回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劃撥方式供應的,參照評估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核定土地使用者應有權益后予以補償;確定補償標準的基準日,原則上應當以行政主體作出收回決定的日期或者以收回土地事宜向社會公告的日期為準。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條規定,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得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使用土地的,對國有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第八條規定,土地、房屋等財產征收征用應遵循及時合理補償原則,給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的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以市場價格作為補償標準,使得被征收人的基本利益得到保障。這不僅包括對房屋的補償,也包括對土地使用權的補償。這就大體上可以確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下降。

在遇征地拆遷時,一旦自身合法權益受損要勇于采取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拆遷案件中,專業的律師至關重要。

如果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對安置補償有異議,可以怎么做呢?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決定、征收補償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的60日內提起行政復議,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房子被強拆,要在知道強拆之日的6個月內提起訴訟。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難案件可免費分析。如果您沒有與該主管部門協商好補償條件,可以咨詢征地拆遷律師,或者請律師介入,運用法律知識與主管部門協商談判,爭取獲得公平、滿意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