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刑拘提審意味著什么呢(刑拘期間會被提審)
我本來是一個法律愛好者,卻因為曾經的一時糊涂觸犯了刑法。完完整整的把上面的環節都“實踐”了一遍,當然也包括最后開庭、宣判、緩刑。在這里寫這篇文章的初衷是讓大家知道一旦我們或身邊的人遇到這種情況我們能做什么,應該做什么,每一個環節意味著什么,處境又是什么?只有知道這些我們才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能時刻給自己敲響守法的警鐘。
刑事案件的完整流程細分:
一、第一階段:案件偵辦,警方
(1) 起因。當事人報案或警方獲取犯罪情報信息。
(2) 定性。警方根據現有的信息、跡象、證據,做案件的定性(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或民事糾紛),警方的這個定性非常非常的重要,因為有好多案子在初期的性質并不是十分的明確,需要警方作為偵辦機關去定性。這個定性決定了案件的嚴重性,從而決定了警方對案件調用偵辦資源的大小,對涉案人來說更是天壤之別。一旦警方定性為刑事案件,事態就非常嚴重了。反而如果定性為治安案件就相對簡單了,最嚴重的后果就是拘留20天(一般15天,20天是指合并處罰)。如果定性為民事糾紛那就不關公安機關的事了,就需要去法院民事庭打官司了。
(3) 立案。警方的偵辦部門初步定性為刑事案件后,就要呈請刑事立案,這樣才能全面開展下面的偵辦。刑事立案實際上屬于公安機關內部的法制部門(立案審批部門)對案件偵辦部門的刑事定性的一個審批。這個環節也有不被批準刑事立案的情況,如果這樣,案件的性質可能就要改變,或者偵辦部門繼續開展一般的調查來完善立案證據,但不能使用刑事案件的偵辦措施。
(4) 偵辦。刑事立案獲批后,警方的偵辦部門就可以使用刑事案件的偵辦手段展開偵查了。通過一系列的偵查工作,掌握犯罪證據,確定犯罪嫌疑人。
(5) 抓人。掌握了足以抓人的證據后,警方就需要盡快將犯罪嫌疑人抓捕到案(如果暫時抓不到,則會上網追逃,這時就成了逃犯,現在科技這么發達早晚會被抓到),通過審訊讓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這叫口供。(刑案的證據是口供、人證、物證)借此,奉勸那些人,一旦被警方抓獲應盡快如實的向警方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實,不要小看警方,沒有一定的證據不會貿然抓捕的。還是那句老話,坦白從寬抗拒從嚴。
(6) 刑事強制措施。這一步會出現很多轉折點。
①嫌疑人到案后,警方會立即申請對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一般是指刑事拘留,也有一些輕微的案件會直接采用取保候審或監視居?。ūO視居住比取保候審嚴厲,取保候審最長12個月,監視居住6個月,一般采用取保候審)。
②變更刑事強制措施。第一種情況,警方偵辦階段先拘留再變取保候審或監視居?。ㄝp微刑事案件,加之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或朋友為嫌疑人做了一些比如退贓、賠償損失、獲得諒解等等這些可以減輕犯罪后果和危害的工作)第二種情況,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警方必須要變更強制措施。注:刑訴法規定:刑事拘留最長期限是30天,檢察院審批逮捕期限是7天。通俗的說在沒有“逮捕令”的情況下,最多可以羈押在看守所37天,到了這個期限就不能再繼續刑事拘留了,要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③取保候審較為常見,是指不像刑拘一樣羈押在看守所里,是以不限制其人身自由,但不得離開所在地,可以正常工作和生活,隨時接受辦案機關的詢問和調查。如果你被取保候審了,說明案件不是很嚴重,危害性不大。但這個時候千萬不要大意,取保候審不等于不用坐牢,取保候審最后被判實刑當庭收押的也有很多。所以說,如果有了取保候審這個機會,千萬要好好珍惜,利用這段時間(最長1年)盡可能的彌補犯罪行為帶來的損失,將后果和危害降到最低。這樣有利于今后法院的量刑,爭取免于刑事處罰或緩刑。
(7) 刑拘“入住”看守所。警方對犯罪嫌疑人宣布刑事拘留后,會盡快送往看守所。在這之前,需要留存嫌疑人的生物特征。比如身高、手印、血液、相片等。送到看守所之后,警察會陪同嫌疑人做入所前的體檢,體檢合格后正式交付嫌疑人。剛入所時,會被分到臨時號房,所謂臨時號房就像是“新兵連”一樣,“老人”會教給你看守所的各種規矩,包括明里暗里的規矩你都要學會,包括疊被子、站姿坐姿、喝水吃飯、甚至眼神都有規矩,如果做錯了你懂的…….。過上幾天,就會“下號了”,就是分到正式號房了。
2、 第二階段:審查逮捕及公訴,檢察院
(8) 逮捕。刑拘后警方會向檢察院呈請逮捕,檢察院偵查監督科負責審批逮捕,如果不被批準逮捕,則警方會將刑拘變更(上文已講)。如果被批準逮捕,則會進入一個比較長的羈押時段。在法院判決生效前都會在看守所里度過。期間會有警方、檢方來提審。在這個階段如果案件不是很嚴重,還是盡量的爭取寬大處理,不要被捕,畢竟里面不是好地方。
(9) 審查公訴。到了這個階段,公安機關的法制部門會將案卷轉到檢察院公訴科審查起訴了,公訴科的檢察官可能會詢問嫌疑人并做筆錄,這是為了完善起訴材料,為下一步移交法院開庭審理做準備。這個階段檢察院公訴科會對警方提交的卷宗做詳細的審查,確定現有的證據是否可以對嫌疑人做有罪起訴,如果公訴科認為證據不足,就要退回警方做補充偵查完善證據鏈。退偵兩次后公訴科認為還達不到起訴條件,則很有可能做出不起訴的決定。這種不起訴的決定意味著從法律角度上講無法認定嫌疑人有罪,就等于無罪,也就是無罪推論。每個人本來都是無罪的,只要不能證明其有罪,那就是無罪(疑點利益歸被告所有)。在這個階段,如果案子不嚴重,努力賠償,得到諒解,爭取檢察院做有罪但免于起訴的決定。
(10) 法院開庭。到了這個階段就比較簡單,有律師代理了。庭審結束宣判,執行刑罰。
(11) 如果是緩刑,還需要到司法局報到。
(12) 從第六步開始就可以請律師介入了,律師可以到看守所會見嫌疑人,提前了解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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