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據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三十三條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民法典》

1.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2.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四十六條:“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國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創(chuàng)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huán)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職責和撫養(yǎng)義務。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二、家暴立案的三個條件

1. 有犯罪事實的發(fā)生

2. 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3. 公安機關有管轄權

三、家暴的四種形態(tài)

1. 身體暴力

最常見的家庭暴力形式,也是最嚴重的一種。身體暴力通常表現(xiàn)為施暴者對受害者身體各個部位的攻擊行為,如拳打腳踢、掌摑、揪頭發(fā)、甚至用刀扎、用皮帶抽打或煙頭燙等。如果女性遭受這種家庭暴力,建議暫時分開,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到法院起訴。

2. 性暴力

性暴力相對隱蔽,受害者需要相當大的勇氣去揭露施暴者的家庭暴力。因此,性暴力通常不容易被發(fā)現(xiàn),受害者遭受身心傷害。性暴力是指性侵犯,如在對方表示不同意的情況下,以暴力手段威脅對方發(fā)生性行為或破壞對方的性器官。

3. 精神暴力(包含冷暴力)

這是最隱蔽的暴力形式,即使受害者被對方的精神深深折磨,他也不知道自己正在遭受家暴。精神暴力不易被識別和發(fā)現(xiàn),但也具有明顯的行為特征。精神暴力是指侮辱、貶低、威脅、誹謗等方式,直接影響對方的自尊心和自信心,采用故意冷漠或拒絕交流,不允許對方與外界接觸,拒絕治療一種疾病,拒絕離婚等。并且強迫對方做一些不愿意做的事情。

4. 經濟控制

這是一種罕見的家庭暴力形式。經濟控制是指通過控制家庭中的金錢、財產、時間、交通、食物、衣服、住房等來限制對方的行動自由和意志自由,造成對方的人身和精神依賴,達到控制對方的目的。

四、實務操作面臨的問題

1. 情節(jié)嚴重的家暴雖然是刑事犯罪,但是入罪很困難,執(zhí)法司法人員將常常把家暴看作家庭的內部矛盾來處理。

2. 訴訟離婚的等待時間周期對家暴受害者不友好。

3. “連坐”問題,直系親屬受到刑事處罰會影響子女的政審,那這樣就算遭到家暴,為了孩子受害者也可能會隱忍,這里不合理。

五、目前的一些應對措施

3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了《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辦法(草案)》,將冷淡、漠視等行為納入家庭暴力范疇,明確了家庭暴力的預防措施,同時對家庭暴力的處置進行了規(guī)范。

省政府婦兒工委副主任、省婦聯(lián)主席劉蘋表示,我省各地各部門在開展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創(chuàng)造和積累了一些好的經驗、做法,有必要及時進行總結提煉,通過立法加以規(guī)范和固化。

另一方面,我省的反家庭暴力工作還存在一些問題,如:反家庭暴力工作機構職責權限需進一步明確,家庭暴力預防工作機制不夠完善,反家庭暴力工作保障措施有待加強等,需要立法提出針對性措施加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