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毒品罪的立案標準如下:只要行為人實施了販賣毒品的行為,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予以立案追究販賣毒品罪相應的刑事責任?!柏溬u”,指的是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銷售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買的行為?!懊髦?,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實施的是走私、販賣、運輸毒品行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第一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規定的“販賣”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銷售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買的行為。

走私、販賣、運輸毒品主觀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實施的是走私、販賣、運輸毒品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結合行為人的供述和其他證據綜合審查判斷,可以認定其“應當知道”,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蒙騙的除外。

挪用資金罪標準是: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第三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第一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有第一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從上面的內容中我們可以知道,如果遇到販賣毒品罪立案標準是什么的問題我們應該知道怎樣去處理了。實際生活中我們可能會面對很多法律方面的問題,因此我們更應該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識,才能夠在面臨這些問題的時候更好的通過法律去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