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警是否構成職務犯罪主體?
一、輔警是否構成職務犯罪主體
輔警可以構成職務犯罪,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范,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例如職務侵占罪,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二、職務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職務犯罪的主體要件
職務犯罪的主體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一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二是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中的國家工作人員、三是人民團體中的工作人員、四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2)職務犯罪的主觀要件
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種心理與心理狀態。
(3)職務犯罪的客體要件
侵害的是國家對職務活動的管理職能。
(4)職務犯罪的客觀要件
我國法律規定職務犯罪的客觀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種形式:一是利用職務之便;二是濫用職權;三是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務。
三、職務侵占罪和侵占罪的區別是怎樣的
1、前者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且非國家工作人員,為特殊主體;而后者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前者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單位的財物而決意采取侵吞、竊取、欺詐等手段非法占為己有;而后罪的主觀內容則明知是他人的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而決意占為己有,拒不交還。
3、前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將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即化公為私。但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但財物是否先已為其持有則不影響本罪成立;而后者則必先正當、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財物,再利用各種手段占為己有且拒不交還,行為不必要求利用職務之便。
4、前者所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其中既有國有的,也有集體的,還有個人的:后罪所侵犯的僅僅是他人的3種特定物,即系為自己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僅是指個人,而不包括單位。
5、前者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后罪所侵犯的僅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6、前者不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而后者則只有告訴的才處理。
輔警雖說不是國家的工作人員,是屬于合同用工,但從事的是被國家工作人員委托的事項,那么只要利用自己的職務達到目的,那么是可以按職務犯罪來進行處罰,所以,執法人員在認定的時候就會結合案件的情況來確定,這樣才能讓違法者為自己的行為付出該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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