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務犯罪后會有專門監獄嗎

沒有。一視同仁。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范,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

二、刑事案件的完整流程是什么樣的

刑事案件審查流程如下:

1、犯罪事實發生后,報案人將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將對這些報案進行審查,決定是否立案偵查。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偵查后,將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一定的強制措施,詢問當事人、證人等相關案件,并對現場進行勘察、取證、鑒定部分物品等,再決定是否將案件移送審查;

2、案件由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出具起訴意見書和案卷,證據移送人民檢察院,即進入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收到公安機關的案件后,需要對案件進行審查。審查中認為案件事實不清,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期限為一個月,可以補充偵查兩次;

3、人民檢察院審查后,應當作出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決定起訴的,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應當在審查結束后人民檢察院起訴書,然后將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公訴。法院接到人民檢察院公訴后,應當審理案件。法院審理的原則是二審終審制度;

4、法院對案件進行判決后,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如果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有誤,也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起抗訴,使案件進入二審程序。

職務犯罪之后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只要法院宣告了結果,那么就會被關押,而且關押的監獄都是與其他的犯罪分一起,不會單獨的進行關押,但如果在服刑期間表現良好,而且本人也有悔罪的表現,那么是可以申請減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