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放火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放火罪?放火罪判多少年?
放火罪,是指故意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邪教組織人員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處罰。
本罪的認定
刑法第114條與第115條第1款對放火罪規定了兩個層次的法定刑:犯放火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適用第114條,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放火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適用第115條第1款,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尚未造成嚴重后果”是指尚未造成嚴重的實害后果,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放火行為沒有造成任何實害后果;二是放火行為造成了一定的實害后果,但并不嚴重。只有當放火行為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時,才能根據刑法第115條第1款的法定刑處罰。
但應注意的是,雖然第115條第1款以“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為要件,第114條以“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為適用前提。表面上看二者處于對立關系,但事實上并非如此。因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只是表面的構成要件要素,兩個法條之間并不存在相互排斥的關系因此,在行為人實施了放火等危險行為,客觀上也存在一人死亡的事實,卻不能證明被害人的死亡由放火行為造成時,也應適用第114條,而不能以事實不清為由宣告無罪。
(二)本罪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114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刑法第115條第1款的規定,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關于本罪的處罰,主要涉及本罪與故意殺人罪的關系。我國刑法理論一般認為放火罪與故意殺人罪是想象競合關系。然而,由于刑法對放火罪規定了第114條和第115條第1款,因此不能一概而論,而應根據具體情形具體分析二者的關系。
第一,行為人實施放火,產生公共危險,并造成人員死亡,但對造成人員死亡持過失心理的,構成放火罪,適用第115條第1款。這種情形屬于對加重結果持過失的結果加重犯。例如,甲欲報復單位,認為單位倉庫沒人把守,便放火燒倉庫,未料火災將睡著的庫管人員燒死。甲構成放火罪,適用第115條第1款。
第二,行為人實施放火,產生公共危險,造成人員死亡,并對造成人員死亡持故意心理。這種情形,一方面觸犯了放火罪,適用第115條第1款,屬于對加重結果持故意的結果加重犯;另一方面觸犯了故意殺人罪。二者屬于想象競合犯,擇一重罪論處。
這種行為類型在實務中包括兩種情形:一是為了殺害特定人而實施放火,既危害了公共安全,也殺死了特定仇人。例如,甲為了殺死乙,向乙家放火,火災導致乙死亡,也導致鄰居房屋被毀。二是為了殺害不特定或多數人(也即公眾)而實施放火,既危害了公共安全,也殺死了部分公眾。例如,甲基于仇富心理,為了殺死他所認為的富人,在封閉的旅游大巴車上放火,燒死了車上十人。
第三,行為人實施放火,沒有公共危險,造成人員死亡,并對造成人員死亡持故意心理。在此,行為人只構成故意殺人罪。例如,甲欲殺死乙全家,放火燒乙家住宅,乙一家五口全部死亡。乙家住宅是獨門獨戶,四周無人。甲的行為沒有危害公共安全,只構成故意殺人罪。
此外,在故意殺人或實施其他犯罪之后,為湮滅罪跡而故意放火的,應數罪并罰。以放火為手段殺害他人的場合,以騙取保險金為目的放火燒毀投保財物的,應以本罪和保險詐騙罪并罰。以放火的意思進入他人住宅并放火的,構成本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牽連犯,應從一重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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