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的條件有哪些呢(撤銷緩刑的條件有哪些法律規定)
緩刑是給罪行較輕的罪犯一個改過自新、融入社會的機會,但它并不等于無限的行動自由,一旦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相關監管規定,情節嚴重的,就會被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法律小知識:
《刑法》的有關規定:
第七十二條【緩刑的條件、禁止令與附加刑的執行】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五條【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第七十六條【社區矯正與緩刑考驗合格的處理】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緩刑考驗不合格的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制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第一款 社區矯正對象在緩刑考驗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執行地同級社區矯正機構提出撤銷緩刑建議:
(一)違反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區矯正機構兩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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