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搶劫罪是否是行為犯搶劫罪是行為犯。

刑法對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數額、情節方面的限制,只要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的多少,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搶劫罪是必須有行為人的暴力實施搶劫的行為作為前提的,而且在發生暴力之前或者發生暴力過程中就有要搶劫被害人的財物的犯罪目的。

二、搶劫罪與非罪的界限是什么

(1)搶劫罪是侵犯財產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質最嚴重的犯罪。

在一般情況下,凡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就具備了搶劫罪的基本特征,構成了搶劫罪。

立法上沒有搶劫的數額和情節的限制性規定。

但是《刑法》本法第13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認為構成了搶劫罪。

例如:

青少年偶爾進行惡作劇式的搶劫,行為很有節制、數額極其有限,如強索少量財物,搶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屬于一般違法行為,尚不構成搶劫罪。

(2)因為婚姻、家庭糾紛,一方搶回彩禮、陪嫁物,或者強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財產的,即使搶回、拿走的份額多了,以及類似的民事糾紛,也屬于民事、婚姻糾紛中處理方法不當的問題,不具有非法強占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3)為子女離婚、出嫁女兒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糾集親友多人去砸毀對方家庭財物,搶吃糧菜雞豬,屬于婚姻家庭糾紛中的泄憤、報復行為,一般應做好調解工作,妥善處理,不要作為搶劫論處。

搶劫罪立法上沒有對搶劫數額和情節作限制性規定。

這是因為搶劫罪侵犯的客體不僅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包括公民的人身權利,是侵犯財產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質最嚴重的犯罪。

在一般情況下,凡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就具備了搶劫罪的基本特征,不論搶劫數額多少,都構成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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