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詞是律師等訴訟代理人在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授予的權限范圍內在法庭辯論環節為維護當事人的利益,就案件的事實和法律適用等問題發表意見,以此為基礎所形成的訴訟文書。起訴狀是立案必須的材料,是原告陳述案由請求訴訟權益的文件,起訴狀有固定的格式,訴訟請求必須明確具體,且必須有原告本人的簽名確認。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