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證據在民事訴訟活動中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從某種程度上來講,完全可以決定案件走向,因為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是以事實為依據,這個事實的凸顯就憑借著證據的證明力大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我國的民事訴訟證據可被分為八種,分別是 :

(1)當事人陳述;

(2)書證;

(3)物證;

(4)視聽資料;

(5)證人證言;

(6)電子數據;

(7)鑒定結論;

(8)勘驗筆錄。

一、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如下:

1、證據的客觀真實性;

2、證據的合法性;

3、證據的關聯性。

(1)證據的真實性:

證據是否為原件、原物,如果提交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能夠反映案件真實情況

(2)證據的合法性:

包含主體合法、來源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

主體不合法也將導致證據的不合法。例如,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作出鑒定結論的主體必須具有相關的鑒定資格等

證據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為證據不僅要求在內容上是真實的,還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例如,單位向法院提交的證明文書須有單位負責人簽名或蓋章,并加蓋單位印章;保證合同、抵押合同等,需要以書面形式的合同文本加以證明。

證據來源合法,當事人收集的證據材料能否作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還要看該證據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例如采取偷錄、偷拍等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所取得的證據。

證據程序合法,證據材料最后要作為證據還必須經過一定的訴訟程序,沒有經過法律規定的程序該證據仍然不能作為認定案件的根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3)證據的關聯性:

第一,要確認證據自身能證明的事實;第二,確認這個事實對解決訴爭的問題所具有的意義;第三,判斷法律對這種關聯性有無具體要求。

二、民事訴訟證據的三性如何質證

民事訴訟證據指依照民事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民事訴訟證據的三性主要是由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三者組成,只要證據符合三者,那么該證據就可以成立。

如何進行質證:

1、質證準備

收到對方的證據后,應當與當事人緊密溝通,就對方提交的證據形成質證觀點,主要圍繞證據的三性(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進行。詢問當事人這些證據是否存在、真實?對我方不利的證據有否可以否認的可能?

2、質證技巧

總的一個原則是圍繞著“三性”進行。首先要聽清楚對方在提供這些證據所要證明的內容。緊緊圍繞對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開展開質、辯、驗、判。逐一識別、判斷。就證據來源形成是否合法、與訴求的關系、有否完全質證、是否可用推定等發表綜合意見。

3、對日常常見的一些證據進行質證。

證據是訴訟的核心。在法庭上,雙方當事人要圍繞證據的“三性”,即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以及證明目的進行論述,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對民事訴訟證據進行了重大修改,對證據的三性作了更為詳盡的規定。

作為證據,首先需要符合真實性,這是其他證據性質的基礎。真實性包括形式真實和內容真實。形式真實是指證據的形成過程是真實非偽造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87條規定,證據是否為原件、原物,如果提交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是對形式真實的要求。關于證據內容真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87條直接使用了“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的表述。《民訴法解釋》第104條規定的“能夠反映案件真實情況”,即是內容真實的含義。

其次,證據需要具備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87條的表述與《民訴法解釋》第104條基本一致,均要求證據的形式、來源符合法律規定。合法性包含主體合法、來源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證據主體是指形成證據內容的個人或單位,證據主體合法,是指形成證據的主體須符合法律的要求。主體不合法也將導致證據的不合法。例如,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作出鑒定結論的主體必須具有相關的鑒定資格等等。

證據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為證據不僅要求在內容上是真實的,還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例如,單位向法院提交的證明文書須有單位負責人簽名或蓋章,并加蓋單位印章;保證合同、抵押合同等,需要以書面形式的合同文本加以證明。

證據來源合法,當事人收集的證據材料能否作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還要看該證據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例如采取偷錄、偷拍等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所取得的證據。

證據程序合法,證據材料最后要作為證據還必須經過一定的訴訟程序,沒有經過法律規定的程序該證據仍然不能作為認定案件的根據。這一程序就是證據的質證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最后,證據需要符合關聯性。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87條的表述是“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民訴法解釋》第104條要求證據“與待證事實相關聯”,對證據的關聯性判斷,應包括三個方面內容:第一,要確認證據自身能證明的事實;第二,確認這個事實對解決訴爭的問題所具有的意義;第三,判斷法律對這種關聯性有無具體要求。關聯性重在體現證據與案件待證事實間存在客觀聯系,例如在多數侵權責任、不當得利糾紛案件中,原告需要證明因果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已于2023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7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5日

法釋〔2023〕19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1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3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77次會議《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修正)

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公正、及時審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當事人舉證

第一條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

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第三條 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或者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在證據交換、詢問、調查過程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當事人明確承認于己不利的事實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條 一方當事人對于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既不承認也不否認,經審判人員說明并詢問后,其仍然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事實的承認。

第五條 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除授權委托書明確排除的事項外,訴訟代理人的自認視為當事人的自認。

當事人在場對訴訟代理人的自認明確否認的,不視為自認。

第六條 普通共同訴訟中,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或者數人作出的自認,對作出自認的當事人發生效力。

必要共同訴訟中,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或者數人作出自認而其他共同訴訟人予以否認的,不發生自認的效力。其他共同訴訟人既不承認也不否認,經審判人員說明并詢問后仍然不明確表示意見的,視為全體共同訴訟人的自認。

第七條 一方當事人對于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條件予以承認的,由人民法院綜合案件情況決定是否構成自認。

第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事實,不適用有關自認的規定。

自認的事實與已經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撤銷自認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一)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的;

(二)自認是在受脅迫或者重大誤解情況下作出的。

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撤銷自認的,應當作出口頭或者書面裁定。

第十條 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

(一)自然規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眾所周知的事實;

(三)根據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

(四)根據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五)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基本事實;

(七)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前款第二項至第五項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除外;第六項、第七項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一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第十二條 以動產作為證據的,應當將原物提交人民法院。原物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當事人可以提供復制品、影像資料或者其他替代品。

人民法院在收到當事人提交的動產或者替代品后,應當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到人民法院或者保存現場查驗。

第十三條 當事人以不動產作為證據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該不動產的影像資料。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應當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進行查驗。

第十四條 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第十五條 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存儲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

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據的制作者制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于電子數據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

第十六條 當事人提供的公文書證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關系的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第十七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第十八條 雙方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據。

第十九條 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注明證據的名稱、份數和頁數以及收到的時間,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二、證據的調查收集和保全

第二十條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交書面申請。

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名稱或者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以及明確的線索。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書證,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經核對無誤的副本或者復制件。是副本或者復制件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來源和取證情況。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物證應當是原物。被調查人提供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制品或者影像資料。提供復制品或者影像資料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取證情況。

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原始載體。

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制件。提供復制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來源和制作經過。

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可能需要鑒定的證據,應當遵守相關技術規范,確保證據不被污染。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申請證據保全的,申請書應當載明需要保全的證據的基本情況、申請保全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種保全措施等內容。

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證據保全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司法解釋對訴前證據保全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標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對證據持有人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擔保方式或者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保全措施對證據持有人的影響、保全標的物的價值、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爭議的訴訟標的金額等因素綜合確定。

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到場。

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具體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錄音、錄像、復制、鑒定、勘驗等方法進行證據保全,并制作筆錄。

在符合證據保全目的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選擇對證據持有人利益影響最小的保全措施。

第二十八條 申請證據保全錯誤造成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證據保全措施后,當事人向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保全的證據及時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認為待證事實需要通過鑒定意見證明的,應當向當事人釋明,并指定提出鑒定申請的期間。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委托鑒定。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提出,并預交鑒定費用。逾期不提出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的,視為放棄申請。

對需要鑒定的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待證事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準許鑒定申請的,應當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相應資格的鑒定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依職權委托鑒定的,可以在詢問當事人的意見后,指定具備相應資格的鑒定人。

人民法院在確定鑒定人后應當出具委托書,委托書中應當載明鑒定事項、鑒定范圍、鑒定目的和鑒定期限。

第三十三條 鑒定開始之前,人民法院應當要求鑒定人簽署承諾書。承諾書中應當載明鑒定人保證客觀、公正、誠實地進行鑒定,保證出庭作證,如作虛假鑒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等內容。

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退還鑒定費用,并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對鑒定材料進行質證。未經質證的材料,不得作為鑒定的根據。

經人民法院準許,鑒定人可以調取證據、勘驗物證和現場、詢問當事人或者證人。

第三十五條 鑒定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期限內完成鑒定,并提交鑒定書。

鑒定人無正當理由未按期提交鑒定書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鑒定人進行鑒定。人民法院準許的,原鑒定人已經收取的鑒定費用應當退還;拒不退還的,依照本規定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鑒定人出具的鑒定書,應當審查是否具有下列內容:

(一)委托法院的名稱;

(二)委托鑒定的內容、要求;

(三)鑒定材料;

(四)鑒定所依據的原理、方法;

(五)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六)鑒定意見;

(七)承諾書。

鑒定書應當由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并附鑒定人的相應資格證明。委托機構鑒定的,鑒定書應當由鑒定機構蓋章,并由從事鑒定的人員簽名。

第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收到鑒定書后,應當及時將副本送交當事人。

當事人對鑒定書的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以書面方式提出。

對于當事人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要求鑒定人作出解釋、說明或者補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鑒定人對當事人未提出異議的內容進行解釋、說明或者補充。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在收到鑒定人的書面答復后仍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通知有異議的當事人預交鑒定人出庭費用,并通知鑒定人出庭。有異議的當事人不預交鑒定人出庭費用的,視為放棄異議。

雙方當事人對鑒定意見均有異議的,分攤預交鑒定人出庭費用。

第三十九條 鑒定人出庭費用按照證人出庭作證費用的標準計算,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因鑒定意見不明確或者有瑕疵需要鑒定人出庭的,出庭費用由其自行負擔。

人民法院委托鑒定時已經確定鑒定人出庭費用包含在鑒定費用中的,不再通知當事人預交。

第四十條 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一)鑒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的,鑒定人已經收取的鑒定費用應當退還。拒不退還的,依照本規定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對鑒定意見的瑕疵,可以通過補正、補充鑒定或者補充質證、重新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重新鑒定的申請。

重新鑒定的,原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四十一條 對于一方當事人就專門性問題自行委托有關機構或者人員出具的意見,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或者理由足以反駁并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第四十二條 鑒定意見被采信后,鑒定人無正當理由撤銷鑒定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退還鑒定費用,并可以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對鑒定人進行處罰。當事人主張鑒定人負擔由此增加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人民法院采信鑒定意見后準許鑒定人撤銷的,應當責令其退還鑒定費用。

第四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勘驗前將勘驗的時間和地點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不參加的,不影響勘驗進行。

當事人可以就勘驗事項向人民法院進行解釋和說明,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注意勘驗中的重要事項。

人民法院勘驗物證或者現場,應當制作筆錄,記錄勘驗的時間、地點、勘驗人、在場人、勘驗的經過、結果,由勘驗人、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對于繪制的現場圖應當注明繪制的時間、方位、測繪人姓名、身份等內容。

第四十四條 摘錄有關單位制作的與案件事實相關的文件、材料,應當注明出處,并加蓋制作單位或者保管單位的印章,摘錄人和其他調查人員應當在摘錄件上簽名或者蓋章。

摘錄文件、材料應當保持內容相應的完整性。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書證的,申請書應當載明所申請提交的書證名稱或者內容、需要以該書證證明的事實及事實的重要性、對方當事人控制該書證的根據以及應當提交該書證的理由。

對方當事人否認控制書證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習慣等因素,結合案件的事實、證據,對于書證是否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實作出綜合判斷。

第四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交書證的申請進行審查時,應當聽取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要求雙方當事人提供證據、進行辯論。

當事人申請提交的書證不明確、書證對于待證事實的證明無必要、待證事實對于裁判結果無實質性影響、書證未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或者不符合本規定第四十七條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當事人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書證;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七條 下列情形,控制書證的當事人應當提交書證:

(一)控制書證的當事人在訴訟中曾經引用過的書證;

(二)為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制作的書證;

(三)對方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有權查閱、獲取的書證;

(四)賬簿、記賬原始憑證;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書證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書證,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當事人或第三人的隱私,或者存在法律規定應當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開質證。

第四十八條 控制書證的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書證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書證內容為真實。

控制書證的當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對方當事人主張以該書證證明的事實為真實。

三、舉證時限與證據交換

第四十九條 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第五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

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等內容。

第五十一條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

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超過十五日,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七日。

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的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期間限制。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存在客觀障礙,屬于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情形。

前款情形,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舉證能力、不能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的原因等因素綜合判斷。必要時,可以聽取對方當事人的意見。

第五十三條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性質或者民事行為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法律關系性質或者民事行為效力作為焦點問題進行審理。但法律關系性質對裁判理由及結果沒有影響,或者有關問題已經當事人充分辯論的除外。

存在前款情形,當事人根據法庭審理情況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適當延長舉證期限,并通知其他當事人。延長的舉證期限適用于其他當事人。

申請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并通知申請人。

第五十五條 存在下列情形的,舉證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確定:

(一)當事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舉證期限中止,自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復計算;

(二)追加當事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或者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本規定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為新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確定舉證期限,該舉證期限適用于其他當事人;

(三)發回重審的案件,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和發回重審的原因,酌情確定舉證期限;

(四)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重新確定舉證期限;

(五)公告送達的,舉證期限自公告期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第五十六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通過組織證據交換進行審理前準備的,證據交換之日舉證期限屆滿。

證據交換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

第五十七條 證據交換應當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

在證據交換的過程中,審判人員對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證據應當記錄在卷;對有異議的證據,按照需要證明的事實分類記錄在卷,并記載異議的理由。通過證據交換,確定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主要問題。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收到對方的證據后有反駁證據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應當再次組織證據交換。

第五十九條 人民法院對逾期提供證據的當事人處以罰款的,可以結合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主觀過錯程度、導致訴訟遲延的情況、訴訟標的金額等因素,確定罰款數額。

四、質證

第六十條 當事人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或者人民法院調查、詢問過程中發表過質證意見的證據,視為質證過的證據。

當事人要求以書面方式發表質證意見,人民法院在聽取對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準許。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書面質證意見送交對方當事人。

第六十一條 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并經人民法院準許出示復制件或者復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第六十二條 質證一般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

(二)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

(三)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審判人員對調查收集證據的情況進行說明后,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與對方當事人、第三人進行質證。

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由審判人員對調查收集證據的情況進行說明后,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第六十三條 當事人應當就案件事實作真實、完整的陳述。

當事人的陳述與此前陳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并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能力、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審查認定。

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當事人本人到場,就案件的有關事實接受詢問。

人民法院要求當事人到場接受詢問的,應當通知當事人詢問的時間、地點、拒不到場的后果等內容。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詢問前責令當事人簽署保證書并宣讀保證書的內容。

保證書應當載明保證據實陳述,絕無隱瞞、歪曲、增減,如有虛假陳述應當接受處罰等內容。當事人應當在保證書上簽名、捺印。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能宣讀保證書的,由書記員宣讀并進行說明。

第六十六條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拒不簽署或宣讀保證書或者拒不接受詢問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案件情況,判斷待證事實的真偽。待證事實無其他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不利于該當事人的認定。

第六十七條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要求證人出庭作證,接受審判人員和當事人的詢問。證人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或者人民法院調查、詢問等雙方當事人在場時陳述證言的,視為出庭作證。

雙方當事人同意證人以其他方式作證并經人民法院準許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

無正當理由未出庭的證人以書面等方式提供的證言,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

申請書應當載明證人的姓名、職業、住所、聯系方式,作證的主要內容,作證內容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以及證人出庭作證的必要性。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第七十條 人民法院準許證人出庭作證申請的,應當向證人送達通知書并告知雙方當事人。通知書中應當載明證人作證的時間、地點,作證的事項、要求以及作偽證的法律后果等內容。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或者沒有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當事人的申請。

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要求證人在作證之前簽署保證書,并在法庭上宣讀保證書的內容。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證人的除外。

證人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宣讀保證書的,由書記員代為宣讀并進行說明。

證人拒絕簽署或者宣讀保證書的,不得作證,并自行承擔相關費用。

證人保證書的內容適用當事人保證書的規定。

第七十二條 證人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作證時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語言。

證人作證前不得旁聽法庭審理,作證時不得以宣讀事先準備的書面材料的方式陳述證言。

證人言辭表達有障礙的,可以通過其他表達方式作證。

第七十三條 證人應當就其作證的事項進行連續陳述。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或者旁聽人員干擾證人陳述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制止,必要時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十四條 審判人員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經審判人員許可后可以詢問證人。

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證人之間進行對質。

第七十五條 證人出庭作證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證人出庭作證費用。證人有困難需要預先支取出庭作證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證人的申請在出庭作證前支付。

第七十六條 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作證,申請以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中應當載明不能出庭的具體原因。

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第七十七條 證人經人民法院準許,以書面證言方式作證的,應當簽署保證書;以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方式作證的,應當簽署保證書并宣讀保證書的內容。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證人的詢問與待證事實無關,或者存在威脅、侮辱證人或不適當引導等情形的,審判人員應當及時制止。必要時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證人故意作虛假陳述,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妨礙證人作證,或者在證人作證后以侮辱、誹謗、誣陷、恐嚇、毆打等方式對證人打擊報復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對行為人進行處罰。

第七十九條 鑒定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審理三日前將出庭的時間、地點及要求通知鑒定人。

委托機構鑒定的,應當由從事鑒定的人員代表機構出庭。

第八十條 鑒定人應當就鑒定事項如實答復當事人的異議和審判人員的詢問。當庭答復確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在庭審結束后書面答復。

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書面答復送交當事人,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必要時,可以再次組織質證。

第八十一條 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人民法院應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組織對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人予以處罰。

當事人要求退還鑒定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裁定,責令鑒定人退還;拒不退還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執行。

當事人因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第八十二條 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詢問鑒定人、勘驗人。

詢問鑒定人、勘驗人不得使用威脅、侮辱等不適當的言語和方式。

第八十三條 當事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申請書中應當載明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基本情況和申請的目的。

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申請的,應當通知雙方當事人。

第八十四條 審判人員可以對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詢問。經法庭準許,當事人可以對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詢問,當事人各自申請的有專門知識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關問題進行對質。

有專門知識的人不得參與對鑒定意見質證或者就專業問題發表意見之外的法庭審理活動。

五、證據的審核認定

第八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以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為根據依法作出裁判。

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第八十六條 當事人對于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以及對于口頭遺囑或贈與事實的證明,人民法院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與訴訟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項有關的事實,人民法院結合當事人的說明及相關證據,認為有關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較大的,可以認定該事實存在。

第八十七條 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核認定:

(一)證據是否為原件、原物,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

(三)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四)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

(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

第八十八條 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認可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對認可的證據反悔的,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九十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作的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三)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陳述的證言;

(四)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五)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復制品。

第九十一條 公文書證的制作者根據文書原件制作的載有部分或者全部內容的副本,與正本具有相同的證明力。

在國家機關存檔的文件,其復制件、副本、節錄本經檔案部門或者制作原本的機關證明其內容與原本一致的,該復制件、副本、節錄本具有與原本相同的證明力。

第九十二條 私文書證的真實性,由主張以私文書證證明案件事實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私文書證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捺印的,推定為真實。

私文書證上有刪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判斷其證明力。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于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應當結合下列因素綜合判斷:

(一)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處于正常運行狀態,或者不處于正常運行狀態時對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是否有影響;

(三)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具備有效的防止出錯的監測、核查手段;

(四)電子數據是否被完整地保存、傳輸、提取,保存、傳輸、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電子數據是否在正常的往來活動中形成和存儲;

(六)保存、傳輸、提取電子數據的主體是否適當;

(七)影響電子數據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鑒定或者勘驗等方法,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的真實性。

第九十四條 電子數據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真實性,但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除外:

(一)由當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電子數據;

(二)由記錄和保存電子數據的中立第三方平臺提供或者確認的;

(三)在正常業務活動中形成的;

(四)以檔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當事人約定的方式保存、傳輸、提取的。

電子數據的內容經公證機關公證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五條 一方當事人控制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對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主張成立。

第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認定證人證言,可以通過對證人的智力狀況、品德、知識、經驗、法律意識和專業技能等的綜合分析作出判斷。

第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中闡明證據是否采納的理由。

對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是否采納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書中表述。

六、其他

第九十八條 對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的合法權益依法予以保護。

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偽造、毀滅證據,提供虛假證據,阻止證人作證,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對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打擊報復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九十九條 本規定對證據保全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法律、司法解釋關于財產保全的規定。

除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外,對當事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詢問參照適用本規定中關于詢問證人的規定;關于書證的規定適用于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存儲在電子計算機等電子介質中的視聽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第一百條 本規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規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四、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知產證據規定》),該司法解釋將于2023年11月18日施行。

出臺《知產證據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貫徹新發展理念,服務高質量發展,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重要舉措。《知產證據規定》堅持問題導向,遵循民事訴訟證據一般規則,立足知識產權訴訟特點和實際,對知識產權民事訴訟中問題較為突出的證據提交、證據保全、司法鑒定以及訴訟中的商業秘密保護等作出規定,適當減輕權利人舉證負擔,加強知識產權訴訟誠信體系建設。《知產證據規定》的頒布實施,對于解決知識產權民事訴訟中的“舉證難”問題,降低維權成本,提升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質效,推動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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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已于2023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1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6日

法釋〔2023〕12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2023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15次會議通過,自2023年11月18日起施行)

為保障和便利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知識產權民事審判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知識產權民事訴訟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提供證據。

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根據案件審理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及待證事實、當事人的證據持有情況、舉證能力等,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據。

第三條 專利方法制造的產品不屬于新產品的,侵害專利權糾紛的原告應當舉證證明下列事實:

(一)被告制造的產品與使用專利方法制造的產品屬于相同產品;

(二)被告制造的產品經由專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較大;

(三)原告為證明被告使用了專利方法盡到合理努力。

原告完成前款舉證后,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被告舉證證明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

第四條 被告依法主張合法來源抗辯的,應當舉證證明合法取得被訴侵權產品、復制品的事實,包括合法的購貨渠道、合理的價格和直接的供貨方等。

被告提供的被訴侵權產品、復制品來源證據與其合理注意義務程度相當的,可以認定其完成前款所稱舉證,并推定其不知道被訴侵權產品、復制品侵害知識產權。被告的經營規模、專業程度、市場交易習慣等,可以作為確定其合理注意義務的證據。

第五條 提起確認不侵害知識產權之訴的原告應當舉證證明下列事實:

(一)被告向原告發出侵權警告或者對原告進行侵權投訴;

(二)原告向被告發出訴權行使催告及催告時間、送達時間;

(三)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內提起訴訟。

第六條 對于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行為所認定的基本事實,或者行政行為認定的基本事實已為生效裁判所確認的部分,當事人在知識產權民事訴訟中無須再證明,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七條 權利人為發現或者證明知識產權侵權行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普通購買者的名義向被訴侵權人購買侵權物品所取得的實物、票據等可以作為起訴被訴侵權人侵權的證據。

被訴侵權人基于他人行為而實施侵害知識產權行為所形成的證據,可以作為權利人起訴其侵權的證據,但被訴侵權人僅基于權利人的取證行為而實施侵害知識產權行為的除外。

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下列證據,當事人僅以該證據未辦理公證、認證等證明手續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已為發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裁判所確認的;

(二)已為仲裁機構生效裁決所確認的;

(三)能夠從官方或者公開渠道獲得的公開出版物、專利文獻等;

(四)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真實性的。

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證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僅以該證據未辦理認證手續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提出異議的當事人對證據的真實性明確認可的;

(二)對方當事人提供證人證言對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且證人明確表示如作偽證愿意接受處罰的。

前款第二項所稱證人作偽證,構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十條 在一審程序中已經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辦理授權委托書公證、認證或者其他證明手續的,在后續訴訟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不再要求辦理該授權委托書的上述證明手續。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證據保全申請,應當結合下列因素進行審查:

(一)申請人是否已就其主張提供初步證據;

(二)證據是否可以由申請人自行收集;

(三)證據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可能性及其對證明待證事實的影響;

(四)可能采取的保全措施對證據持有人的影響。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應當以有效固定證據為限,盡量減少對保全標的物價值的損害和對證據持有人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

證據保全涉及技術方案的,可以采取制作現場勘驗筆錄、繪圖、拍照、錄音、錄像、復制設計和生產圖紙等保全措施。

第十三條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或者妨害證據保全,致使無法保全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確定由其承擔不利后果。構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對于人民法院已經采取保全措施的證據,當事人擅自拆裝證據實物、篡改證據材料或者實施其他破壞證據的行為,致使證據不能使用的,人民法院可以確定由其承擔不利后果。構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到場,必要時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到場,也可以指派技術調查官參與證據保全。

證據為案外人持有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持有的證據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應當制作筆錄、保全證據清單,記錄保全時間、地點、實施人、在場人、保全經過、保全標的物狀態,由實施人、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有關人員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不影響保全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筆錄上記明并拍照、錄像。

第十七條 被申請人對證據保全的范圍、措施、必要性等提出異議并提供相關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異議理由成立的,可以變更、終止、解除證據保全。

第十八條 申請人放棄使用被保全證據,但被保全證據涉及案件基本事實查明或者其他當事人主張使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該證據進行審查認定。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可以對下列待證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委托鑒定:

(一)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與專利技術方案、現有技術的對應技術特征在手段、功能、效果等方面的異同;

(二)被訴侵權作品與主張權利的作品的異同;

(三)當事人主張的商業秘密與所屬領域已為公眾所知悉的信息的異同、被訴侵權的信息與商業秘密的異同;

(四)被訴侵權物與授權品種在特征、特性方面的異同,其不同是否因非遺傳變異所致;

(五)被訴侵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與請求保護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異同;

(六)合同涉及的技術是否存在缺陷;

(七)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

(八)其他需要委托鑒定的專門性問題。

第二十條 經人民法院準許或者雙方當事人同意,鑒定人可以將鑒定所涉部分檢測事項委托其他檢測機構進行檢測,鑒定人對根據檢測結果出具的鑒定意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鑒定業務領域未實行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統一登記管理制度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的鑒定人選任程序,確定具有相應技術水平的專業機構、專業人員鑒定。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聽取各方當事人意見,并結合當事人提出的證據確定鑒定范圍。鑒定過程中,一方當事人申請變更鑒定范圍,對方當事人無異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結合下列因素對鑒定意見進行審查:

(一)鑒定人是否具備相應資格;

(二)鑒定人是否具備解決相關專門性問題應有的知識、經驗及技能;

(三)鑒定方法和鑒定程序是否規范,技術手段是否可靠;

(四)送檢材料是否經過當事人質證且符合鑒定條件;

(五)鑒定意見的依據是否充分;

(六)鑒定人有無應當回避的法定事由;

(七)鑒定人在鑒定過程中有無徇私舞弊或者其他影響公正鑒定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責令控制證據的對方當事人提交證據,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其提交。

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依法要求當事人提交有關證據,其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提交虛假證據、毀滅證據或者實施其他致使證據不能使用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對方當事人就該證據所涉證明事項的主張成立。

當事人實施前款所列行為,構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證據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商業信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相關訴訟參與人接觸該證據前,要求其簽訂保密協議、作出保密承諾,或者以裁定等法律文書責令其不得出于本案訴訟之外的任何目的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在訴訟程序中接觸到的秘密信息。

當事人申請對接觸前款所稱證據的人員范圍作出限制,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準許。

第二十七條 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審判人員及當事人的詢問。

雙方當事人同意并經人民法院準許,證人不出庭的,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對該證人證言進行質證。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可以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專業問題提出意見。經法庭準許,當事人可以對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詢問。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指派技術調查官參與庭前會議、開庭審理的,技術調查官可以就案件所涉技術問題詢問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專門知識的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等。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公證文書提出異議,并提供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人民法院對該公證文書不予采納。

當事人對公證文書提出異議的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證機構出具說明或者補正,并結合其他相關證據對該公證文書進行審核認定。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提供的財務賬簿、會計憑證、銷售合同、進出貨單據、上市公司年報、招股說明書、網站或者宣傳冊等有關記載,設備系統存儲的交易數據,第三方平臺統計的商品流通數據,評估報告,知識產權許可使用合同以及市場監管、稅務、金融部門的記錄等,可以作為證據,用以證明當事人主張的侵害知識產權賠償數額。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主張參照知識產權許可使用費的合理倍數確定賠償數額的,人民法院可以考量下列因素對許可使用費證據進行審核認定:

(一)許可使用費是否實際支付及支付方式,許可使用合同是否實際履行或者備案;

(二)許可使用的權利內容、方式、范圍、期限;

(三)被許可人與許可人是否存在利害關系;

(四)行業許可的通常標準。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3年11月18日起施行。本院以前發布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五、民事訴訟證據目錄和證據整理要點歸納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查清事實是適用法律的前提,而查清事實離不開證據。無論是在線提交證據還是郵寄提交,一般都需要一份證據目錄來指引,畢竟合格的證據目錄好比使用說明書,能夠快速有效地發揮證據的證明作用。所以,比較清晰、高效的證據目錄和整理形式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1、 注明證據來源。沒有標注來源的證據常常讓人一頭霧水,比較好的做法是通過標題或落款形式寫對案號、寫明身份、寫清名稱,直接了當表明來源,方便第一時間定位到所涉案件。

2、 證據目錄稱謂統一。當事人基于訴訟身份的理解會采用(被)答辯人、(被)反訴人,(被)申請人等稱謂,一審民商事案件中可以直接以原告被告相稱,簡單明了不繞腦子。

3、證據目錄表格化更清楚。證據目錄以表格的形式呈現一目了然,整齊美觀。同時在表格中對應證據序號、證據名稱、證據來源、證明對象(目的)、證據頁碼這些必備要素進行填寫,做到重點突出,簡明準確。

4、合理分組歸類證據。對于證明同一事實的數個證據,可以合并一組,如此既能緊湊連貫,又能形成體系。同時應以法律要件分類為基礎,圍繞爭議焦點并結合案件類型,或以同一要件事實,或以同一爭議焦點,或以同一訴訟請求等分組羅列證據,以達到證據組織邏輯清晰、層次分明、內容完整的效果。

5、 證據頁碼不可少。頁碼的作用在于方便查找具體證據,但根據案件審理的進展,往往存在補充證據的需要,宜采用多層級目錄的標注方式,既能方便在原有證據分組歸類的情形下進行擴展補充而不用考慮重新編寫頁碼,又能保持證據目錄的完整連貫。

6、復雜案件要適當標注、說明。對于案情復雜的案件,可以通過法律關系圖、時間進程圖等可視化形式簡化案情、歸納要點。對于大篇幅的合同文件、文字摘錄稿、銀行流水等證據,可以就所涉內容進行標注或在填寫證明對象時進行部分援引。

7、 電子證據的提交要注意載體形式。對于電子證據,應當采用截圖、拍照、錄音、錄像、公證等方式對內容進行固定,如果是采用線下提交的方式,還需要將相應的圖片形成紙質打印件,音頻視頻儲存至光盤、U盤等載體并制作與音頻內容一致的文字摘錄稿進行提交。尤其是電子郵件、聊天記錄等截圖應注明時間及人員身份,對于文字摘錄稿應對照音頻內容標注時間。

8、注意恪守舉證期限,及時書面申請。為避免證據突襲,不能及時收集證據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延長舉證期限。同時,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證人的姓名、職業、住所、聯系方式,作證的主要內容,作證內容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以及證人出庭作證的必要性。

本文提供一份民間借貸案件中常用的證據目錄模板,其他案件亦可參照使用。

證據目錄 :

一、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被告訴訟主體資格。

二、借條復印件。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金額、利息、還款期限等。

三、匯款憑證復印件。證明原告是通過銀行匯款的方式向被告支付借款本金。

四、被告還款憑證復印件。證明被告每月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向原告支付利息。

五、微信聊天記錄截屏復印件。證明原告通過微信多次向被告催討借款。

六、民事訴訟證據目錄模板使用注意事項:

證據目錄需要提交人簽字確認,并按照對方當事人人數+1份的標準向法院提交。

七、什么是證據突襲?當事人搞“證據突襲”會產生什么法律后果?

所謂“證據突襲”,就是一方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未進行舉證或未完全舉證,等到庭審程序進行時突然將證據出示,使對方當事人措手不及的現象。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自己主張的訴訟請求或者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如果舉證不能的將有可能面臨敗訴的風險。不可否認,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沒有證據談官司的輸贏就是空談,所以說當事人都是希望提交的證據越多越好。

但是法院審理案件是有審限的,因此法官在拿到案件向當事人送達應訴手續時就會對舉證期限進行規定,一般是15天或者30天。司法實踐中,很多法官為了方便也沒有嚴格按照舉證期限進行,一般在開庭前提交的證據法官都會收。可是有些偏偏就是不操心,開庭時法官問還有證據提交沒,有些人會說有,法官問證據在哪,結果人家來了一句我沒帶。面對這種當事人法官也不會心軟,會直接告訴當事人,證據就是讓你開庭提交,現在沒拿就等于沒交。但是也有例外,如果是證明案件事實的關鍵性證據,如果真是開庭時忘了帶,法官會限定一定的期限,讓其在規定期限內提交上來即可。

上面說的情況當事人主觀上都不是故意的,但是證據突襲當事人主觀卻是故意的,最起碼有重大的過失。所謂“證據突襲”,就是一方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未進行舉證或未完全舉證,等到庭審程序進行時突然將證據出示,使對方當事人措手不及的現象。比如說案件在一審時當事人手中就有關鍵性證據,且該證據的形成時間是在一審開庭前就取得,但是當事人在一審審理過程中就是不提交,一直到二審開庭才提交,結果弄得法官及對方當事人都措手不及。筆者認為打官司雖然需要講究策略,但是更注重事實,不尊重規則的策略在法律上是不應當提倡的。

證據突襲的不僅影響正常的審理秩序,同時剝奪了對方當事人訴訟權利,是一種不誠信的訴訟行為。我國對于證據突襲也有這嚴格的處罰。“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對當事人予以訓誡。但是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證據突襲的處罰并不多,主要因為在取證上比較困難,同時法院也不想得罪人。

如果在法官規定的時間內無法完成舉證的該怎么呢?《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所以說舉證困難的,一定要書面向法院提交延期提交證據申請書,只要你理由客觀存在,法官都會允許的,千萬不要一聲不吭。當事人只有盡可能的做些事情,才能確保合法權益能夠得到維護。

八、證據在訴訟中的意義:

1、證據對于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正確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依據充足的證據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民事訴訟證據的重要性:

1、民事訴訟證據的“三性”是指,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在法庭上對證據質證主要是圍繞“三性”進行,最終的判決結果,法院也會圍繞著證據的“三性”進行審查判斷,民事證據既是訴訟開始的基礎,也是訴訟過程中的核心,更是引導訴訟最終走向的決定性因素。

2、“證據乃訴訟之王”,民事糾紛中民事證據是保障民事案件審判質量、促進司法公正的“生命線”。

3、打民事官司打的就是證據,誰主張誰舉證是民事訴訟活動的基本原則,同時也提醒雙方當事人在日常生活中都要有法律意識,有憑據意識,對重大買賣事項的處理要注意留有書面或其他相關憑據,這樣,在產生糾紛時就可以拿出證據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就當事人而言,只有盡可能的搜集、補充、完善證據,防患于未然,才能在訴訟中占據有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