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回復] 您好,關于這個問題,我的解答如下, 一、取保候審以后檢察院多長時間刑事訴訟法第16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期限。該條對審查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后審查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3款的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期限。以上規定的審查的期限是針對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來說的,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受1個月至1個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個月至1個半月內完成,也可以超過這個期限,但是,必須貫徹迅速、及時原則,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審查。此外,如果在審查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中止審查,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通緝的決定并通知公安機關執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對在逃犯罪嫌疑人應當中止審查,對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審查應當照常進行。

中止審查應當由審查部門負責人提出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中止審查的時間不計入審查的期限。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取保候審解除后多久撤案,依法作出提起公訴或不的決定。二、檢察院的條件是什么(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屬于單一罪行的案件,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已經查清;屬于數個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經查清并符合條件,其他罪行無法查清的,應以已經查清的罪行;無法查清作案工具、贓物去向,但有其他證據足以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的內容中主要情節一致,只有個別情節不一致且不影響定罪的。(2)證據確實、充分。證據確實是對證據質的要求,是指用以證明犯罪事實的每一證據必須是客觀真實存在的事實,同時又與犯罪事實有內在的聯系,能夠證明案件的事實真相。證據充分,是對證據量的要求,只要一定數量的證據足夠證明犯罪事實,就達到了證據充分性的要求。因此,證據確實、充分是提起公訴的一個必要條件。(3)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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