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行政拘留是不會消除的,對當事人作出行政拘留的處罰時,行政拘留會記入到個人的檔案中,而行政處罰的檔案是不會消除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六條,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制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處罰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住址;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

(五)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決定書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加蓋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