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事實的認定需要證據。沒有證據支持的事實都不能夠認定為案件事實。因此,有關證據的問題是刑事訴訟過程中至關重要的內容之一。今天的《國杰律師說》就和你說一說,刑事訴訟的證據有哪幾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刑事訴訟的證據有以下8種:

1、物證;

——能夠證明案件相關事實的物品,本身可以作為證據。如兇殺案件中的兇器;

2、書證;

——以文字記載的內容對案件事實或相關事實的描述,本身可以作為證據,如雙方往來的書信和微信;

3、證人證言;

——對案件相關事實有所了解,以自己的語言對案件事實進行描述,這些描述本身就是證人證言,如兇殺案的目擊者對過程的描述。

4、被害人陳述;

——在案件中,受害人對有關事實的陳述是證據的一種,如受害人的報案材料;

5、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犯罪嫌疑人有權對案件事實進行說明和解釋,其中的說明稱為供述,解釋稱為辯解。

6、鑒定意見;

——案件發生之后,有關機構對涉案事實進行的鑒定,如損失數額的認定等。

7、勘驗、檢查、偵查實驗、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認等筆錄;

——這是指偵查機關依據自己的職權和職能,在偵查活動中形成的各種書面資料。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對案件涉及到的有關事實進行形象記載或聲音儲存,以及記載有關內容的電子數據庫和文件包等。

《國杰律師說》認為,由于刑事訴訟涉及到被追究的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因此在證明犯罪事實方面對證據有著更高的要求。刑事案件中,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但是有證據不代表有事實。因為刑訴法明文規定,所有的證據都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證據分類是刑事訴訟精細化的前提,值得參與刑事訴訟的人認真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