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在一個高校校園里,學生劉某與其同班同學張某發生口角,劉某對張某懷恨在心。事后,劉某手持砍刀找到張某尋仇,并使用砍刀劈砍張某,張某拿起一把鐵鍬進行還擊,在扭打過程中,張某使用鐵鍬擊中劉某頭部、腿部、腹部導致劉某重傷倒地不起,劉某央求張某將其送去醫院,張某置之不理并離開現場,后劉某因失血過多死亡。本案是否構成防衛過當引發爭議。

【律師分析】

首先,張某手持鐵鍬還擊劉某的行為滿足正當防衛的五條要件,故成立正當防衛。其次劉某對于張某的侵害行為滿足特殊正當防衛的要件,故成立特殊正當防衛。即滿足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它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再次,立法上對于特殊正當防衛規定的本身,就體現出了法律對于暴力犯罪的嚴厲懲治,也體現了鼓勵公民積極進行正當防衛反抗暴力犯罪的態度,讓防衛人放開手腳保護合法權益,與不法行為作斗爭。根據劉某的故意傷害行為已經滿足了特殊正當防衛中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的要件,故張某對其施以正當防衛行為哪怕導致其當場死亡,也在防衛限度范圍內,并不成立防衛過當,更何況張某當場對劉某采取的防衛措施僅僅導致其重傷結果。

最后,先行行為在刑法中是指行為人實施了某種行為而使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處于危險狀態,使行為人負有防止或者排除這種危險發生的義務。而此時對于張某和劉某而言,根據刑法關于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劉某在加害行為只要在特殊正當防衛的時間限度內,其生命權也可以視為不在刑法的保護范圍內,故張某對劉某并不存在基于先行行為產生的作為義務。也便是說,在本案中,張某對劉某的正當防衛行為即使直接造成劉某死亡結果,張某本身也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那么張某放任劉某死亡結果,在宏觀上看也在特殊正當防衛的限度之內,故張某不需要對劉某的死亡結果承擔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張某對劉某采取正當防衛的反擊行為導致其重傷倒地后,不對其進行救助的行為不屬于防衛過當或不作為的故意殺人行為,不成立犯罪。但如果劉某實施的行為屬于一般的故意傷害行為,比如屬于一般正當防衛范疇的拳打腳踢,則張某的行為就屬于防衛過當,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