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況可以取保候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比可以取保候審和應當予以逮捕的情況后可以得出結論:是否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實踐中考慮最多的限制性因素是取保候審的社會危害性問題。

另外,需要注意《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78條規定,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但是當事人具有以下兩種情況仍然應當考慮取保候審: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2)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二、取保候審的最佳時機是什么時候?

理論上講,刑事案件當事人從第一次被刑事拘留之日起到判決生效之前都可辦理取保候審。實踐中,通常在逮捕之前爭取取保候審的成功機會較大。逮捕之前可細分為兩個階段,一是公安刑事拘留期間,二是檢察院批準逮捕期間,對于兩個階段的時機把握有所區別:

1. 公安刑事拘留期間爭取取保候審,要注意以下問題:

(1)刑事拘留時間通常是3天,可以延長1至4天或者延長至30天,實踐中刑事拘留通常時間為3天、7天或者30天,在上述期間屆滿前,公安機關如果不同意取保候審的,就必須要將案件移送到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因此要特別注意對時間的認知、把握,及時爭取取保候審,同時多與辦案機關溝通協調,防止案件已經被移送審查批捕,自己還不知道。

(2)爭取取保候審并不是越早越好,因為取保候審的必要條件是不妨礙案件的偵查,因此如果當事人涉嫌的案件屬于共同犯罪,且存在在逃人員,通常辦案機關會因存在串供的可能而考慮不對當事人取保候審,這時的取保候審需要適當等待一段時間。

2.檢察院審查逮捕階段爭取取保候審,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檢察院收到移送審查批捕的案件,按規定是要在7天之內做出決定,時間很短,因此最好是在案件剛到檢察院的3天之內就把申請取保的相關理由及材料呈遞給檢察院辦案人員。

(2)審查逮捕期間,案件偵查已經具有初步證據,因此需要高度重視并根據案件情況向辦案機關提交專業可靠的申請材料來說服檢察院辦案人員對犯罪嫌疑人不予批準逮捕。

三、各類案件取保候審的可行性分析

1.故意傷害類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能真誠悔罪,賠償損失并通過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審可能性非常大。

2.交通肇事案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有以上情況應當提請批準逮捕。

犯罪后有悔罪表現,有充分賠償能力,并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與被害人雙方根據刑訴法的有關規定自愿達成和解協議,且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年滿十八周歲的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校或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有以上情況一般不予提請批準逮捕。

3.食品安全、藥品安全、環境污染案件。此類案件取保候審從嚴控制。

4.涉黃、賭博、毒品類刑事案件。此類案件取保候審從嚴控制。

5.涉黑惡類案件。此類案件取保候審從嚴控制。

6.經偵類案件。原則上慎用羈押性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