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作用和意義是什么(刑法的作用和意義是什么意思)
刑罰是對于受害者的一個交代來體現政府所謂的公道,還是僅僅膚淺的停留在限制犯人自由防止再次作惡?如果是這樣,那么監獄就成為一個懲戒的工具并且大多數人也都認為限制自由本身就是一種懲罰。
我們拿殺人案來說,無論對犯人做出怎樣的懲罰,使犯人遭受多少折磨也無法令受害者起死回生,而死者遺族大多數由于悲痛與仇恨都會申請判處犯人死刑。畢竟生命的價值沒有什么與之等價。可是即使犯人被執行了死刑 ,實際上,或者心理上,之前拼盡全力申請成功的死刑對于遺族有什么好處呢,東野圭吾在《虛無的十字架》中解釋說,那是遺族在失去親人未來漫長生命悲痛中的一站,即使到達,也無法釋懷任何一點傷痛,畢竟傷在親人的離去并非犯人的處置結果。但再說反面,如果連這一站都沒有,親人被殘酷的奪走生命,而法院判處犯人無期甚至有期,對于遺族來說又是怎樣的煎熬,一想到奪走親人生命的惡人居然在政府的保護下還存在于世界的某個角落,還有興趣愛好,甚至有一天居然還要再回到社會上來,恐怕無人會允許或理解這樣的事。
對于犯人來說,無意的,蓄意的都造成了同樣的結果,理論上無論之后發生什么事他都不應該關心了,此后的生命他已經結束了,應該無時無刻懺悔自己的罪過,為死者祈福,向遺族賠罪,直至自己的生命結束,做出自己力所能及的所有贖罪。對于殺人犯,難道還有從新做人的余地與可能嘛?
對于政府,口口聲聲對家屬表示哀悼與承諾會做出公正的決斷,可公正并非合心意,以死者家屬的立場可能說不出死刑以外的方法,因為他們對于犯人只希望他們付出代價遭受懲罰,而政府法院只是執行所謂的刑法,警察把案件梳理清晰,法官拿著報告與刑法對比看適合哪一條,再由雙方律師完全無視對方立場心理的辯解,兩種只是在執行工作的人決定了犯人的下場。
綜上三方面所述,死者不能重生是前提,遺族悲痛仇恨是背景,到底如何處置犯人,刑罰對于犯人到底是什么。
就現在的社會與制度看來,排去腐敗包庇。以法院嚴格執行憲法為基礎,對于判處犯人當然是對死者家屬的一個交代,對于犯人,他本身已經被社會厭棄,因為他做了人類最可恥的事,UNforgivable,贖罪是他今后唯一要做的事,他的每一次開心都是對死者最大的侮辱也是對當今社會刑罰制度完善性最無情的諷刺。刑期對于犯人只是提供了贖罪的場所,因為遺族無法忍受犯人仍然自由,政府無法放心他繼續無監護的再接近他人。
對于服刑的犯人,看待刑罰如果僅僅只是一種懲罰而從未意識自己的罪過,懺悔自己的靈魂,充分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對于死者及其家屬的傷害,那么刑期有什么用,如果所有犯人刑滿釋放,那只是國家階級懲罰制度的一種體現與表達。有誰能保證誰犯了什么罪行在什么情況經過多長時間悔過可以徹底覺悟以至于可以重返社會。事實不是如此,因為無期與死刑不是認為犯人永遠無法悔過,而是其行為實在讓任何人都無法容忍。法律不允許殺人,而罪大惡極判處死刑也不過是借用法律的名義殺人,其本身就具有矛盾。但僅僅只依照法律不做出盡量靠近死者遺族的意愿或者嚴重違背社會價值觀,政府面子上又掛不住,一定程度上刑罰的量刑成為了政府逃避責任與良心的手段。因為法的本身在于防而非懲。無偷即無鎖,無惡即無傷,如何使不犯罪的人不犯罪,犯過罪的人不再犯罪是教育問題,并非懲治的手段。
刑罰對于犯人的確是一種懲罰,但不是終點,一些無法承受自責的人在自首以后認為接受了法律的審判與自己最內心的坦白就會釋然,實則就是沒有懺悔的經典,“是是是我犯了罪,可我已經在監獄里了,還要我怎樣,我已經接受了應有的懲罰”,,諸如此類,都是良心泯滅的表現,非但沒有懺悔還自以為重返社會將是另一個人,實則他其實永遠無法釋懷,這是他生命中的罪惡,必須用一生去贖罪而非止于認罪。
如果犯人將死刑僅僅只看做是一種懲罰而至死都未曾懺悔,那么死刑又有什么意義,刑罰又有什么意義。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