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筆記-刑法解釋
一、刑法解釋的分類
根據刑法解釋主體的不同,刑法解釋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與學理解釋。
1、立法解釋: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需要明確律所作的解釋。
立法解釋不同于刑法中的解釋性規定:
(1)性質上:立法解釋屬于刑法條文的解釋,不能作出擬制性規定,否則屬于類推解釋;刑法中的解釋性規定屬于刑法條文本身的內容,故可以作出擬制性規定。
(2)應用上:立法解釋屬于遵循罪刑法定原則所作的解釋規定,可以“推而廣之”,適用于所有相同的情形;刑法中的解釋性規定屬于刑法中的特殊規定,不能“推而廣之”。
(3)溯及力:立法解釋屬于對刑法條文的解釋,不存在溯及力問題;刑法中的解釋性規定屬于刑法本身的內容,其適用必須遵循刑法關于溯及力的規定。
2、司法解釋:
由最高司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法律具體應用問題”所作的解釋。
3、學理解釋:
由未經國家授權機關、團體、社會組織、學術機構或者國民個人對刑法所作的解釋
須注意:
(1)立法解釋與司法解釋屬于正式的刑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屬于有權解釋,而學理解釋屬于非正式的解釋,沒有法律效力,但對刑事司法乃至刑事立法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2)立法解釋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釋,其效力等同于法律,但不是法律本身。
(3)立法機關制定法律時司法考試筆記-刑法解釋,可以作出擬制性規定,但不得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立法機關解釋法律時,不能進行擬制性解釋,因解釋對象是法律本身,否則會混淆立法活動與解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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