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我們人身財產還是名譽受到不法侵害時,我們馬上想到的就是去報警,當我們報完警以后,心里就會長舒一口氣,潛意識里就會認為不法侵害已經開始被阻止,而且肯定會阻止。然而報完警卻不一定會立案,公安機關立案是有法定標準的,只有滿足三個條件,刑事案件才會被立案,讓你受到不法侵害的那個人才會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受理≠公安機關立案

公安機關的受理的范圍大于立案的范圍,公安機關先拿到相關報案、舉報等材料后,先是形式上、表面上審查一遍,相關信息跟事實去核實完以后,發現符合立案標準,那么公安機關就會立案。

但是公安機關即使受理了案件,也有可能審查完材料后發現,這個材料是刑事啊,就是個民事糾紛,那么公安機關就會出具相關不予立案通知書。

公安機關立案的三個條件是:

1:有犯罪事實

公安已經受理了這個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已經觸犯了法律,應該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責任,而且犯罪事實客觀存在,比如純度99.99%的毒品、來歷不明的美元等等事實存在的。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然而事實上,果然千千萬,有一些是不用追究刑事責任的:

達不到立案標準的:比如有個人盜竊了2000,在有的地方是達到了立案標準,有的地方達不到立案標準,肯定是犯罪了,但是達不到立案標準。

無責任能力的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也犯罪了,去偷了5000的筆記本電腦,也不會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你被精神病打了一頓,那就白挨了。

再比如緊急避險:妻子病重,因周圍沒有出租車或者是120不能及時趕到,酒醉丈夫開車帶妻子去醫院。

還有正當防衛,當時全國震驚的昆山龍哥案,龍哥用生命趟平了正當防衛的實踐之路。

3:屬于自己管轄

比如你在云南被詐騙5000,跑到哈爾濱去報案,如果哈爾濱公安立案,全國的工作都沒法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