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傷害傷情重新鑒定的條件是什么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因為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二、重新鑒定的程序

1、重新鑒定,申請應提交辦案部門,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申請書一般提交給負責該案件的部門,具體就是交給承辦案件警官。

2、如果經重新鑒定后,鑒定結論有改變的,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如果鑒定結論沒有改變,鑒定費用則要重新鑒定申請人自行承擔。

3、申請重新鑒定時,辦案機關會要求受害人予以配合的。

不配合的,對其提交的原鑒定結論不予采用。

4、傷情重新鑒定,可以在接到傷情鑒定結論書后,法院判決前,隨時提出;

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應當區別情況具體對待。

(一)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在偵查階段都已經作過,案件起訴后,被告人、被害人認為鑒定結論有錯誤,申請人民法院再作鑒定,審判人員應當在綜合案情的基礎上,再作重新鑒定。

(二)對人身傷害程序上的法醫學鑒定,被告人、被害人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應當在醫學鑒定的基礎上,委托有鑒定資格的醫院作傷情程序的法醫鑒定。

(三)對同一專門性問題數次鑒定結論有異議,再三要求重新鑒定的,法院應當對數次鑒定結論進行內容、程序、方法、人員全面細致審查,對確系存在鑒定結論有明顯錯誤的,當事人的申請理由合理的,可以另行委托新的鑒定部門進行重新鑒定,反之,不予重新鑒定;

四是當事人申請到外地(出省范圍)重新進行司法鑒定的,可以選擇當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

五是對同一個人身傷害案件幾個司法機關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不一致,應當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重新鑒定,不能請其他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或者補充鑒定。

通過上述內容的了解后就能清楚的知道故意傷害傷情重新鑒定的條件是什么以及對應的重新申請鑒定的流程,所以在實際生活中如果遇到了類似的問題,就應該知道如何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不是別人說什么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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