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審通過需要幾天?

1、取保候審通過可能需要三天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2、取保候審撤銷或者變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

(3)發現采取取保候審決定不當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進行司法鑒定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審的被保證人或者說是保證對象,既然保證對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義,當然也應當予以撤銷。

(11)保證人死亡、重傷或者出現其他喪失保證能力情形的。保證人是取保候審的義務主體,保證人資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證能力為前提條件,如果沒有或者喪失了保證能力,保證義務的履行就成為事實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審也就隨之應當予以變更。

(12)公安機關提請逮捕以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案件需要復議、復核的,或者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二、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愿繼續擔保怎么辦?

1、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愿繼續擔保,可能需要提供新的保證人。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人擔保形式取保候審的,如果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愿繼續擔保或者喪失擔保條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保證人不愿繼續擔保的申請或者發現其喪失擔保條件后的三日以內,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或者變更為其他強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在執行期間收到保證人不愿繼續擔保的申請或者發現其喪失擔保條件的,應當在三日以內通知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2、被取保候審者繳納的保證金,可能會被沒收。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沒收保證金、對保證人罰款,并在執行后三日以內將執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通知后五日以內,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三、已經被判緩刑可以取保嗎?

1、已經被判緩刑不可以取保,取保候審是在判刑之前才適用。

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客觀地說,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后,最應當考慮和最值得花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為即為代為取保候審。

2、一般而言,被采取取保候審仍有很大可能被判刑。目前,就只有兩種情況是不會判刑的:

(1)犯罪嫌疑人本來就是沒有觸犯《刑法》;

(2)因為證據存在瑕疵,不能充分證明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事實,因而不能判刑。

3、必須指出,取保候審是對觸犯《刑法》的人,一種訴前保險措施。

因而可以推定出,此等犯罪嫌疑人之所以不被采取更為嚴重的措施,是因為其所實施的行為對公共安全危害性較小,很有可能不再有此等類似于犯罪行為的事實發生,或者是該犯罪嫌疑人有很大的可能所判處的刑罰較輕,一般都低于3年以下,甚至很有可能無須在監獄里受罰。

當然,取保之后的犯罪嫌疑人,決不可以在此期間再犯任何事,最好潔身自好,連治安管理處罰法都不要觸犯,同時也不要與之前一起犯事的相關人士聯系。

公安機關、檢察院等收到取保候審的申請之后,需要在既定的期限內決定是否同意取保候審的申請。通常來說,只有是滿足了既定條件的情形,才可以被取保候審。對取保候審通過需要幾天存在其他相關疑問的,可通過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解答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