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辯護律師劉高鋒:從案例中談合同詐騙罪的辯護思路
案例:廣東省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粵18刑終96號歐陽鋒犯合同詐騙罪一案
法院查明:歐陽鋒代表甲公司與A公司協商并簽訂《工程補充協議》及《建設工程施工承包補充協議》后,收到A公司退場通知時,已經分別與汪某超等簽訂土建工程的分包合同,收取保證金510萬元。分別與陳某波等簽訂水電工程的分包合同,收取保證金430萬元。法院同時查明,歐陽鋒分包合同確定的分包面積均已超過補充協議約定總建筑面積。
另,歐陽鋒收到A公司退場通知后,仍繼續與王某均等簽訂土建工程分包合同,收取保證金36萬元。與蔣某云簽訂水電工程分包合同,收取保證金30萬元。被害人稱未與歐陽鋒解除分包合同,除付某收到100萬元退款外,其余被害人均未收到退款。
在案證據:立案登記表、受案決定書、抓獲經過、戶籍證明、入所健康檢查表、現場檢測報告書、刑事判決書、工程補充協議、項目借款合同、承諾書、退場通知、協議書、銀行客戶回單、施工合同書、銀行流水,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歐陽鋒的供述與辯解,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
上訴意見:歐陽鋒上訴稱,第一,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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