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傷害的案件中,相互斗毆因是雙方以侵害對方身體的意圖而進行的相互攻擊行為,在正常的互毆中這是一種相互侵害行為,雙方都具有互相防衛意圖,故一般不存在正當防衛,但是,在相互斗毆中,如果一方已經停止或放棄斗毆,向另一方求饒或者逃跑,但另一方并未放棄毆打,而是繼續實行侵害,此時相互斗毆的性質已經轉化為單方的不法侵害行為,被侵害人對此進行的反擊,就可以進行正當防衛,理論上稱其為逆防衛。

正當防衛,我國刑法理論上也稱之為排除犯罪性行為。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應具有以下幾個構成要件:

(1)實施防衛行為必須是出于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的正當動機,針對不法侵害者及其不法侵害行為進行防衛,維護受法律保護的合法權益;

(2)防衛行為所針對的不法侵害必須是正在進行的侵害,對尚未開始實施或者已經停止或結束不法侵害的不法侵害人,不能采取正當防衛行為;

(3)實行防衛行為的目的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即正當防衛的行為應當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實行防衛應以制止住不法侵害行為為限,不法侵害的行為被制止后,不能繼續采取防衛行為;

(4)防衛行為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正當防衛行為不能對沒有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第三者造成損害;

(5)防衛行為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正當防衛應受一定限度的制約,即正當防衛應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為限。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

通過本篇文章的內容,希望能夠解答您所面臨逃跑過程中進行反抗造成傷害該如何認定的問題。平常我們可以多多學習了解法律知識,這樣在面臨法律問題需要解決時,我們就能夠通過學習到的法律知識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關的法律問題,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為您匹配專業律師在線為您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