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起訴請求國家賠償要不要立案的?
一、向法院起訴請求國家賠償要不要立案的
請求國家賠償向人民法院起訴,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一般是在7天內立案,并且通知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對于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后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二、國家賠償方式包括哪些
國家賠償的方式是指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形式。
縱觀世界各國的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不外乎有三種:
金錢賠償、恢復原狀、返還財產。
(一)金錢賠償:
指在計算或者估算受害人的損害程度后,以貨幣支付的形式,給予受害人一定額度的金錢的賠償方式。
金錢賠償的適用,一般應以不能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為前提。
具體講,主要適用于以下情形: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及生命健康權的;
(2)侵犯受害人的財產權,其財產已經滅失、拍賣,恢復原狀、返還財產已不可能的。
(3)侵犯受害人的財產權,其財產已被損壞,不能恢復原狀或者恢復有重大困難的;
(4)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與法律規范相抵觸的。
(二)恢復原狀:
指負有賠償義務的國家機關按照受害人的愿望和要求,將受害人的財產或者權利恢復原來狀態的條件下才能適用。
它通常適用于以下情形:
(1)應當返還的財產被損壞,能夠恢復原狀的;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3)恢復原狀不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
此外,國家賠償中的恢復原狀的適用范圍比民事賠償中恢復原狀的使用范圍要廣,除了財產的恢復原狀外,還包括權利的恢復原狀,如恢復原居住地的戶口、恢復職級。
(三)返還財產:
指賠償義務機關將因其侵權行為的侵害而脫離受害人控制的財產,歸還對該財產享有所有權、占有權的受害人的賠償方式。
返還財產的適用條件主要有:
(1)原物存在;
(2)比金錢賠償更為便捷。
如果原物已被運往外地或其下落需要查找,則不如金錢賠償便捷。
(3)不影響公務。
如果原物已用于公務活動,返還會影響公務活動時,應采用金錢賠償。
請求人向法院提起了國家賠償的訴訟,只要符合立案的條件,法院就會在一個星期內立案。
經過法院的審理判決后,請求人對于法院的判決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的法院提出上訴,國家賠償的方式有三種,分別為金錢賠償、返還財產和恢復原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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