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向公安局提國家賠償?
一、怎樣向公安局提國家賠償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可以向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提出國家賠償申請。
(1)首先,提起國家賠償的請求人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2)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為在自身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以及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機關。
行政賠償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3)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
申請書應當載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申請的年、月、日。
(4)賠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
逾期不賠償,或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行政賠償的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刑事賠償的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
對復議決定不服,在收到決定之日起30日內,或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請求人可以向復議機關所在地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二、申請國家賠償所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第八條賠償請求人申請國家賠償,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賠償申請書,載明受害人的基本情況、賠償請求、事實根據和理由、申請日期,并由賠償請求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
(二)賠償請求人的身份證明材料,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應當提供與受害人關系的證明;
賠償請求人委托他人代理賠償請求事項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代理人為律師的,應當同時提交律師執業證復印件及律師事務所介紹函;
(三)證明賠償請求涉及的刑事拘留、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或者相關處理情況的通知書、決定書、釋放證明書等法律文書或者其他材料;
(四)證明侵權行為造成損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材料。
綜合上面所說的,國家賠償都是由因工作人員的原因而導致公民的利益受到損害所提出來的要求,對于此要求受害方是可以直接向賠償義務機關部門申請;
但前提也要有合法的證明材料,并且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申請,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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