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手機攝像功能的普及,人們已經習慣用手機拍照這種相對簡單便捷的文字資料復制方式留存視讀資料。在訴訟領域最常見的是律師對庭審筆錄進行拍照,這也成為律師回顧庭審的重要途徑和書寫代理意見時不可或缺的參考。然而,各地法院和法官對于律師對庭審筆錄是否可以進行拍照的態度并不完全一致,具體有以下幾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庭審筆錄屬于審判機關的機密文件,不屬于當事人可以查閱的訴訟材料范疇,在案件未審結前,相關信息不宜由律師進行拍照,否則可能會造成審判秘密的泄露,并對司法裁判造成一定的阻力和輿論風險。應當在案件審結后,根據有關規定及存檔卷宗的機密性分級再決定是否允許相關人員進行拍照、復制。

第二種觀點認為,是否可以拍照取決于具體案件的審理方式。若案件公開審理,則可以進行拍照,否則不應當給予律師相關權利,以免造成庭審的公開化。不公開審理方式的制度要義已然涵蓋了庭審筆錄等由審判機關形成的訴訟材料的不公開,若允許律師對庭審筆錄進行拍照,勢必無法保障不公開審理制度構建的立法效果。

第三種觀點認為,根據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律師有權查閱、復制案件的庭審筆錄,拍照應當視為復制的一種具體方式。為了更有效地監督庭審活動,也為了切實地保障律師訴訟權利,應當允許律師對庭審筆錄進行拍照。

對于上述爭議,筆者認為,庭審筆錄的作用在于如實客觀地記錄庭審過程和各方的觀點、意見,保障司法訴訟程序在公平公正的軌道上運轉,是對已完結的司法活動的書面再現。是否允許律師對庭審筆錄進行拍照,既要考慮現行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和法理的基本要義,也要考慮訴訟實務的便利化、實質化。

司法實務中,查閱、復制案卷材料的律師執業活動更多地出現在刑事案件中,在民事訴訟中對該問題的強調并不多。律師在民事訴訟案件中對庭審筆錄是否可以拍照的直接規范依據是法發〔2023〕1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切實保障律師訴訟權利的規定》第二條的規定,依法保障律師閱卷權。對律師申請閱卷的,應當在合理時間內安排。案卷材料被其他訴訟主體查閱的,應當協調安排各方閱卷時間。律師依法查閱、摘抄、復制有關卷宗材料或者查看庭審錄音錄像的,應當提供場所和設施。有條件的法院,可提供網上卷宗查閱服務。法釋〔2023〕20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訟代理人查閱民事案件材料的規定》第五條規定,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查閱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審判卷和執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訴書、答辯書、庭審筆錄及各種證據材料等。

此外,部分地方法院也出臺了有關具體規定,諸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規范律師查閱復制庭審筆錄的通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行政訴訟中訴訟代理人查閱、復制案件材料的規定》《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規范律師查閱、復制庭審筆錄的通知》等規定均對上位法進行了細化,對律師使用手機對庭審筆錄拍照做出了明確的規定,為其轄區內的司法活動提供了具體指引,可以說上述地區已然走在了全國前列。

因此,應當將對庭審筆錄拍照視為復制卷宗材料的一種方式,律師有權對庭審筆錄進行拍照。

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了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法(2023)283號《人民法院訴訟檔案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案件當事人持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當事人是法人的,應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工商登記證明復印件),可以查閱訴訟檔案正卷有關內容。律師持執業證、律師事務所介紹信、當事人授權委托書、當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可以查閱訴訟檔案正卷有關內容。其他訴訟代理人持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當事人授權委托書、當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可以查閱訴訟檔案正卷有關內容。

另法釋〔2023〕20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訟代理人查閱民事案件材料的規定》第七條規定,訴訟代理人查閱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復印。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八條規定,查閱案件材料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訴訟代理人應當保密。

上述規范均是現行有效規定,從中可以看出有關規定的不斷完善和細化,這也是為了逐步順應時代發展需要。可以明確的是,庭審筆錄這一正卷材料屬于律師查閱、復制的范疇,律師享有查閱、復制包括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案件的庭審筆錄的權利。

因此,筆者認為,一般民事訴訟案件的庭審筆錄應當允許律師進行拍照,但部分特殊案件應當特殊對待,如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法院應當進行必要的釋明,律師也應當履行相應的保密義務。既要做到保障訴訟權利、便捷訴訟程序,也要做到控制訴訟風險、維護訴訟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