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辦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作者:姜永義 陳學勇 王尚明(作者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來源:發布時間:2023-04-30 人民法院報


為依法懲治證券、期貨犯罪,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管理秩序,促進證券、期貨市場穩定健康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10號,以下簡稱《解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為便于司法實踐中準確理解和正確適用,現就《解釋》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慮和主要內容介紹如下:

一、《解釋》的起草背景與經過

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一百八十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規定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明確該罪的構成要件和刑罰適用,為依法懲治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據。201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立案追訴標準(二)》)明確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立案追訴標準,為準確適用法律,依法打擊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犯罪,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發揮了積極作用。

近年來,在我國證券、期貨交易活動中,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違法犯罪行為(俗稱“老鼠倉”)多發,某些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利用金融機構的巨額資金作后盾,在用客戶資金買入證券、期貨等金融產品前,以自己名義,或假借他人名義,或者告知其親屬、朋友、關系戶,先行低價買入證券、期貨等金融產品,然后用客戶資金拉升到高位后自己率先賣出獲得巨額非法利益,將風險與損失轉嫁給其他投資者,不僅對其任職單位的財產利益造成損害,而且嚴重破壞了公開、公平、公正的證券、期貨市場原則,嚴重損害客戶投資者或處于信息弱勢的散戶利益,嚴重損害金融行業信譽,影響投資者對金融機構的信任,進而對資產管理和基金、證券、期貨市場的健康發展產生負面影響,社會危害性日益凸顯,必須予以懲治。

司法實踐中,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犯罪案件有以下幾方面特點:一是發案領域日趨廣泛。涉及基金、銀行、證券、保險、資產管理等多個領域,逐漸從證券發行、交易環節蔓延至基金托管、資產評估等環節,呈現傳統風險與新型風險相互交織的特點。二是內外勾結、合伙作案現象突出。此類案件中,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獲得特定信息后,與外部人員相互勾結、明確分工,有人負責操控指揮,有人負責調集資金,有人負責傳遞信息,甚至在監管機構調查期間達成攻守同盟,呈現出明顯的“團伙化”特征。三是犯罪分子反偵查意識較強。此類案件中,犯罪分子大多文化程度較高、精通金融知識、從業經驗豐富,作案前計劃周密,作案時采取隱蔽手段,作案后不易留下犯罪痕跡,導致對犯罪的發現難、取證難和認定難。四是犯罪手段網絡化趨勢明顯。隨著信息網絡技術的發展,證券、期貨市場普遍采用無紙化交易、電腦自動撮合成交以及集中托管,不僅為證券、期貨交易提供了成本更低、速度更快的渠道,也使犯罪分子的信息傳遞、交易操作更加隱蔽,轉瞬間即可完成犯罪。與此同時,司法實踐反映,該罪的具體定罪量刑標準尚不明確,一些法律適用問題存在爭議,需要通過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起草、制定《解釋》歷時近兩年時間。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經過深入調研論證和廣泛征求意見,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了本《解釋》。在起草司法解釋過程中,先后多次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聽取意見和建議,征求全國法院系統、檢察院系統、公安部、原國務院法制辦以及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并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意見,達成廣泛共識??梢哉f,《解釋》集中了全國法院、全國檢察院的實踐經驗和司法智慧,也凝聚了有關部門和有關專家學者的法治智慧。2023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8次會議、2023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分別審議通過了《解釋》。

二、《解釋》起草中把握的原則和主要考慮

為了確?!督忉尅返膬热菘茖W合理,能夠適應司法實踐中打擊利用未公開信息犯罪的需要,在起草過程中,著重把握了以下幾點:

一是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嚴格依法解釋。罪刑法定原則是刑法的基本原則。正確理解和把握立法精神,嚴格依法準確解釋法律,是起草解釋所堅持的首要原則。司法解釋是對刑法條文含義和適用標準的具體闡釋,我們堅持以刑法的規定為依據,對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界定和確定的定罪量刑標準等內容,都沒有超出刑法的規定范圍,確保罪刑法定原則在司法實踐中得到貫徹落實,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二是堅持問題導向,有效解決司法實務問題。立足司法實踐,解決實際問題,是制定司法解釋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在起草司法解釋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部門就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犯罪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深入調研,全面收集相關情況和案例,對存在的問題進行了系統梳理。在此基礎上,堅持以問題為導向,結合司法實際,明確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定罪量刑標準,以及一些有爭議的法律適用問題,以便統一司法標準,統一法律適用,確保刑法得到正確實施。

三是堅持寬嚴相濟,注重懲治效果。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制定司法解釋一貫堅持的重要原則?!督忉尅吩趫猿謴膰缿椭卫梦垂_信息交易犯罪的同時,切實體現區別對待,分化瓦解犯罪分子,規定對于行為人符合定罪處罰標準,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并積極配合調查,退繳違法所得的,可以從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同時,切實貫徹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確立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規定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認罪認罰從寬適用范圍和條件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處理,確保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更好地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三、《解釋》的主要內容

結合當前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的特點和司法實踐反映的突出問題,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的適用法律相關問題做了較為系統的規定?!督忉尅饭彩l,大致可以歸納為如下七個方面的內容:

(一)關于“未公開信息”的認定問題

根據刑法的規定,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與內幕交易罪的區別主要是信息的內容、性質不同。內幕信息是指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但尚未公開的信息,如涉及證券發行人的經營、財務,涉及期貨的相關政策等信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中所利用的信息主要是指證券、期貨等金融機構使用客戶資金購買證券、期貨的投資交易信息,一般屬于單位內部的商業秘密,法律并未要求此類信息應當公開,不屬于內幕信息的范圍,而屬于“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以下簡稱“未公開信息”)。

結合證券法、期貨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解釋》第一條就“未公開信息”作了界定。第一項是證券、期貨的投資決策、交易執行信息,如基金投資公司即將建倉、出倉的信息等,這是“未公開信息”的常見類型,過去查處的“老鼠倉”案件所涉信息基本上屬于此類信息。第二項是證券持倉數量及變化、資金數量及變化、交易動向信息,通常是指證券交易所、證券結算中心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能夠獲取,并且應當予以保密的重要信息,如本單位受托管理的資金的運營情況,客戶的交易信息等。因這類信息不屬于證券法規定的內幕信息,但又對證券交易活動具有影響,故作為“未公開信息”。需要注意的是,《期貨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此類信息屬于“內幕信息”,不屬于“未公開信息”,如果在期貨領域,利用此類信息進行非法交易的,應當以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論處。第三項是其他可能影響證券、期貨交易活動的信息。

司法實踐中,對是否屬于“未公開信息”難以認定的,《解釋》第二條作了提示性規定。我國證券、期貨領域的相關政策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正在不斷改革、完善之中,如證券領域中設立科創板并實行注冊制改革,新三板也在不斷改革、完善等。在此背景下,很可能出現某些案件中所涉信息是否屬于“未公開信息”難以認定的情況。對于“未公開信息”難以認定的,司法機關可以在有關行政主管、監管部門認定意見的基礎上,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作出認定。

(二)關于“違反規定”的認定問題

刑法修正案(七)新增該罪主要是針對實踐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違背職業義務背信從事非法交易行為。這種行為既損害市場秩序,也損害金融機構本身或者委托人利益。鑒于當時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都沒有明確規定內幕信息之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的保護制度,行政立法相對滯后,打擊該類違法、犯罪行為,主要依據監管部門或行業協會制定的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規范。因此,新增該罪名時使用“違反規定”的表述。

從立法原意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規定的“違反規定”,除了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全國性行業規范之外,也包括違反金融機構內部關于信息保密、禁止交易、利益輸送等規章制度?!督忉尅返谌龡l明確,“違反規定”包括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全國性行業規范有關證券、期貨未公開信息保護的規定,以及行為人所在的金融機構有關信息保密、禁止交易、禁止利益輸送等規定。之所以將“行為人所在金融機構有關信息保密、禁止交易、禁止利益輸送等規定”納入“違反規定”,主要考慮是: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全國性行業規范有關未公開信息保護的規定比較原則,實踐中需要結合行為人所在的金融機構有關信息保密、禁止交易、禁止利益輸送等規定予以認定。

(三)關于“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認定問題

實踐部門反映,由于資本市場關系復雜,技術手段先進,涉及證券、期貨、法律、會計、計算機、網絡通信等諸多領域,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較深的專業背景,熟悉資本市場運行規則和信息技術,慣于利用規則和制度的漏洞逃避法律追究,又加上證券、期貨具有無紙化、信息化交易等特點,查處難度大。實踐中,稽查部門查明某投資者賬戶與某金融機構賬戶的交易高度趨同,該金融機構某工作人員涉嫌對交易人“明示、暗示”相關交易活動,但雙方均否認“明示、暗示”,這類案件能否移送偵查、起訴或者審判,存在不同認識,甚至發生相互扯皮、“踢皮球”的不良現象。我們認為,綜合全案證據,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即使行為人和被明示、暗示人拒不交代,也應當定罪處罰。結合審判實踐,并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內幕交易罪司法解釋》)有關規定,《解釋》第四條從六個方面明確了“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綜合認定標準。

1.第一項,行為人具有獲取未公開信息的職務便利。即從主體方面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獲取未公開信息的職務便利。本罪是特殊主體,行為人必須具備獲取未公開信息的職務便利。行為人的職務不是金融機構的一般職務,而是涉密崗位的相關職務。對于非涉密崗位人員(如銀行中與證券、期貨投資無關的工作人員)偶然聽到未公開信息而從事相關交易的,則不屬于利用職務之便獲取未公開信息。此外,還要結合《解釋》第三條,看行為人是否違反所在金融機構對涉案信息的保密規定或者禁止交易的相關規定。

2.第二項,行為人獲取未公開信息的初始時間與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初始時間具有關聯性。即從時間關聯性來判斷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是否受到行為人的明示或者暗示。如,行為人系股票投資基金的決策者,他人在行為人投資決策期間買入了相關股票,行為人明示、暗示他人交易的關聯性較強;如果他人系行為人投資決策之后買入相關股票,亦具有關聯性,但關聯性相對較弱,須結合其他項的規定進行綜合判斷;如果他人在行為人投資決策前或該信息失效后買入相關股票,則不具有關聯性,應排除行為人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嫌疑。因此,要根據他人從事相關交易的初始時間,與未公開信息的生成時間、行為人獲取信息的初始時間進行關聯判斷,是案件證據審查的重點內容之一。

3.第三項,行為人與他人之間具有親友關系、利益關聯、交易終端關聯等關聯關系。即從行為人與他人之間的關聯關系判斷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是否受到行為人的明示或者暗示。實踐中,通常是從交易者與未公開信息知情人之間是否存在親友關系、交易終端關聯以及利益關聯等方面進行排查,并據此發現明示、暗示他人交易的犯罪嫌疑人。如果交易者與行為人之間存在夫妻、父母、子女等密切關系,或者交易終端關聯(共同使用交易的電腦、手機)等,一般可以鎖定嫌疑人。如果交易者與某未公開信息知情人僅具有一般朋友關系,該知情人是否為明示、暗示人,則要結合其他證據進行綜合判斷。

4.第四項,他人從事相關交易的證券、期貨品種、交易時間與未公開信息所涉證券、期貨品種、交易時間等方面基本一致。即從他人從事相關交易的證券、期貨品種、交易時間與未公開信息所涉證券、期貨品種、交易時間等方面是否基本一致,判斷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是否受到行為人的明示或者暗示。如,某個人賬戶與機構賬戶交易的多只股票重合度高,且在相近時間同買、同賣,即兩個賬戶交易的股票品種及交易時間基本一致,實踐中又稱為“高度趨同交易”,這種情況下,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可能性就很大。趨同度的高低,通常是由證券交易所等監管機構以兩個賬戶相近時間、交易方向相同的品種重合度等客觀方面,再結合概率統計等科學方法,以百分比的方式計算趨同度。司法實踐中,“高度趨同”一般是以趨同度達到60%以上為標準。這是認定他人利用未公開信息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重要客觀依據。

5.第五項,他人從事的相關交易活動明顯不具有符合交易習慣、專業判斷等正當理由。

6.第六項,行為人對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沒有合理解釋。即對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行為人和被明示、暗示人給予合理辯解的機會,并著重提示監管稽查人員及司法人員應當充分聽取有關辯解,并查證辯解的合理性。

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如果“他人”是行為人的配偶、父母等特殊親屬,行為人與“他人”系不可分割的利益共同體,則可認定為共同犯罪。

(四)關于“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

“老鼠倉”案件行為人利用未公開信息從事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目的是獲得巨額利益?!袄鲜髠}”犯罪之所以受到廣大投資者的深惡痛恨,主要是因為“老鼠偷到了油”,違法獲得了巨額利益,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損害市場公平、公正、公開的交易秩序,嚴重損害客戶投資者的利益。《解釋》第五條、第六條規定了“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其中第五條規定了三種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的情形,以違法所得數額作為入罪的主要標準,但并非唯一的入罪標準,同時結合實踐,將“二年內三次以上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明示、暗示三人以上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作為“情節嚴重”的情形。

1.關于違法所得數額標準?!督忉尅返谖鍡l第一項規定違法所得數額100萬元以上作為認定“情節嚴重”的數額標準,比《內幕交易罪司法解釋》《立案追訴標準(二)》規定的入罪標準(違法所得數額15萬元以上)有所提高。主要考慮是:(1)與內幕交易罪相比較,內幕信息是應當向廣大投資者公開,并對證券、期貨價格具有重大影響的信息;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涉及的未公開信息通常是不對外公布的信息,影響范圍較小,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2)根據違法犯罪真實案例統計數據,獲利25萬元以上占92%;獲利50萬元以上占69%;獲利100萬元以上占61%;獲利500萬元以上占35%;獲利1000萬元以上占20%。從實際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來看,95%以上的案件違法所得均在100萬元以上。以違法所得數額100萬元以上為標準,符合“老鼠倉”刑事案件實際。

2.關于“二年內三次以上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認定?!督忉尅返谖鍡l第二項規定“二年內三次以上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作為“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需要注意的是,一是三次以上利用的未公開信息,是指不同的未公開信息,而不是指利用同一未公開信息進行三次以上交易;二是三次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行為,均應達到依法應予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理的程度,且尚未經處理的;三是三次以上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時間段限定在二年內,超出二年時間達到三次的不屬于此情形。

3.關于“明示、暗示三人以上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認定。《解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明示、暗示三人以上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作為“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值得注意的是,其一,三人以上是指不同的人,三次以上明示、暗示同一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不屬于此種情形;其二,被明示、暗示人只有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才構成犯罪;換言之,如果行為人僅是將信息泄露給他人,但他人沒有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不構成本罪。

4.關于“數額+情節”的認定標準。在適當提高違法所得數額入罪標準的同時,為更有效打擊該類犯罪,《解釋》第六條又規定了“數額+情節”的入罪標準作為補充,明確了四種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的“數額+情節”的情形,即: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五百萬元以上,或者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具有以出售或者變相出售未公開信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或者因證券、期貨犯罪行為受過刑事追究的,或者二年內因證券、期貨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需要注意的是,《解釋》第五條規定了“情節嚴重”的一般認定標準,第六條規定了“數額+情節”的認定標準,對于符合第六條規定的數額標準,但不具備第六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又不符合第五條規定的認定標準的,不能認定為“情節嚴重”。

關于是否將證券交易成交額、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單獨作為入罪標準的問題?!秲饶唤灰鬃锼痉ń忉尅芬幎ㄗC券交易成交額、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作為內幕交易犯罪的入罪標準。在起草過程中,對于本罪是否也應將證券交易成交額、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額單獨作為入罪標準,有不同的觀點。我們經研究,考慮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與內幕交易罪所涉信息性質和內容的不同,對證券、期貨交易市場的危害程度有所差異,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社會危害性主要體現在非法獲利上;證券交易成交額、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往往與違法所得數額相關,大多數情況下可以通過違法所得這一入罪標準對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進行規制與懲罰,避免兩種不同數額標準的重合與交叉;從“老鼠倉”案件的實際情況看,非法獲利情況居多,不獲利甚至虧本的情況較少,故《解釋》沒有將證券交易成交額、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單獨作為入罪標準,而是結合其他情節,在第六條“數額+情節”的情形中作了相應規定。

(五)關于“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

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規定“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實踐中對本罪是否包括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中“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存在較大分歧。2023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了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被告人馬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終審判決中明確本罪包括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中“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督忉尅返谄邨l第一款對此予以明確。

《解釋》第七條第二款,參照有關司法解釋,考慮本罪的實際和相關案例,按照“情節嚴重”違法所得數額標準的10倍確定“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額標準。相應地,《解釋》第七條第三款規定了四種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額+情節”的情形,即:違法所得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或者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五千萬元以上、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具有以出售或者變相出售未公開信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或者因證券、期貨犯罪行為受過刑事追究的,或者二年內因證券、期貨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六)關于犯罪數額認定和刑事處罰問題

1.犯罪數額的認定問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相關交易數額或者違法所得數額是定罪量刑的依據,依法應當累計計算,但犯罪數額累計計算的前提條件是,單次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行為必須是依法應予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理而未經處理的。對于不構成犯罪但超過行政處罰時效期限,或者構成犯罪但超過追訴期限的,相關數額不應累計計算。據此,《解釋》第八條規定,二次以上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依法應予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理而未經處理的,相關交易數額或者違法所得數額累計計算。

2.違法所得的認定問題。實踐中,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有兩種情形,一是行為人利用未公開信息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二是行為人本人未利用未公開信息從事相關交易活動,但被明示、暗示人利用該未公開信息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據此,《解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違法所得”,是指行為人利用未公開信息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所獲利益或者避免的損失。實踐中對此沒有爭議。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行為人明示、暗示他人利用未公開信息從事相關交易活動,被明示、暗示人員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所獲利益或者避免的損失,應當認定為“違法所得”。起草過程中,對該款規定存在一定爭議。《解釋》之所以作這樣的規定,主要考慮:(1)通常情況下,被明示、暗示人與行為人之間并不構成共同犯罪,但他們從事相關交易活動屬于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重要組成部分,與行為人的明示、暗示具有直接因果關系,具有行政違法性,故他們所獲利益或者避免的損失,也應當認定為“違法所得”。(2)如果將被明示、暗示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所獲利益或避免的損失,不認定為違法所得,不利于打擊“老鼠倉”違法犯罪活動。(3)《內幕交易罪司法解釋》已將內幕交易犯罪活中被明示、暗示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所獲利益或避免的損失認定為“違法所得”,為保持司法解釋的一致性,故加以明確。

3.罰金刑的適用標準。根據刑法的規定,行為人本人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司法實踐中,對于行為人未實際從事與未公開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而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罰金數額應當如何計算,存在一定爭議,《解釋》第十條予以明確,行為人未實際從事與未公開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的,其罰金數額按照被明示、暗示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違法所得計算。

4.從寬處罰問題。為切實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加大對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犯罪分子打擊力度的同時,有必要依法對那些具有法定或者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的行為人予以從輕處罰?!督忉尅返谑粭l參照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明確了從輕處罰及“出罪”的情形。由于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違法、犯罪案件的取證難度大,對于行為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并積極配合調查,退繳違法所得的,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訴或免予刑事處罰,目的是讓一些罪行較輕、確有悔罪表現的行為人更好地回歸社會,降低訴訟成本,取得好的辦案效果。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認定,應結合行為人犯罪動機、犯罪前后表現等客觀方面,根據情理法相統一的原則進行綜合判斷。如,行為人符合“次數”或者“人數”的入罪標準,但交易成交額不大或者違法所得數額較少,又主動認罪認罰,積極配合調查的;又如,違法所得剛達入罪標準,只是偶犯一次,案發后認罪認罰的,等等。

為更好地銜接和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解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于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認罪認罰從寬適用范圍和條件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處理。需要注意的是,該條第一款只適用于《解釋》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在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第一檔法定刑幅度定罪處罰的情形,不適用于第二檔法定刑的情形。另外,對于因犯罪情節輕微而依法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不影響對行為人的行政處理。

(七)關于《解釋》的適用效力問題

《解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應當明確的是,司法解釋是對審判、檢察工作中適用法律問題所作的解釋,其效力適用于作為解釋對象的法律施行期間。對于法律施行后、《解釋》實施前發生的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行為,《解釋》施行后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依照《解釋》的規定處理,但《立案追訴標準(二)》規定的立案追訴標準與《解釋》規定的“情節嚴重”的入罪標準不一致的,應當按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處理;對于《解釋》施行前已經辦結(包括已經行政處理)的案件,如果按照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沒有錯誤的,不再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