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毒品罪刑事上訴狀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姓名 揚** ,性別 女 ,***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址:***。

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經**市公安局決定,于2023年11月**日被刑事拘留,經**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3年12月**日被**市公安局逮捕。現羈押于**市看守所。

上訴人因 販賣毒品罪 一案,于2023年12月**日收到**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贛****刑初***號刑事判決書,現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撤銷**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贛

****刑初***號刑事判決書,并依法改判上訴人無罪。

事實與理由:

本案現有證據不能認定上訴人構成販賣毒品罪,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理由如下:

本案五名吸毒人員與被告人揚**具有利害關系,其證言的證明力弱;

張某某等五名吸毒人員的證人證言,其證明力存疑。公安機關正是根據他們的證人證言取得了書證、支付寶、微信轉賬記錄等電子證據,這些證據是本案認定揚**構成販賣毒品罪的關鍵性證據。但是,吸毒者與本案存在一定的利害關系,其證言的證明力是值得懷疑的。基于許多吸毒者企圖通過討好辦案人員,以達到逃避行政處罰、強制戒毒的目的,或在偵查人員不法利誘下作出違背事實的證言是較為普遍的。

二、僅購買者證人,無其他證據印證,不能排除被購毒者報復而栽贓被告人揚**的合理懷疑。

公訴機關所認定的販賣毒品的事實,僅有買毒人員的證言,且其證言是在因購買毒品吸毒被查后,供述的此前找被告人揚**購買毒品的事實,未能人贓俱獲,且無其他客觀證據予以佐證,且被告人揚**拒不供認有販賣毒品的事實。

因此本案的證據未形成鎖鏈,經退補后,仍未補查到其他證據。且其辯解因自己是公安特情,本案幾名利害關系的證人因吸毒被查獲后可能是報復揚**而栽贓他的合理懷疑不能排除。

三、公訴機關提供的證人張某某等人的證言、微信轉賬記錄、辨認筆錄等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第一、張某某等人的證言由于具有利害關系,不能單獨定案;第二、張某某等人之間的微信轉賬記錄只能說明揚**可能收了他們的錢,無法證明這個錢就是其購買毒品的錢;第三、張某某等人的辨認筆錄只能證明其認識揚**,而不能證明揚**就是毒販。

四、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被告人揚**具有販賣毒品的故意。

本案中,雖然有一系列的公訴人稱的“毒品”交易記錄證據,但是沒有實物類的證據可以證明揚**有販賣毒品的行為,更沒有證據可以證明被告人揚**主觀上明知有“毒品”的存在,因此被告人揚**不具有販毒的故意。

五、除了五名具有利害關系的證據之外,本案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被告人揚**有販賣毒品的行為;

在本案中,公安機關并未查獲所謂販賣的“毒品”,因此揚**有沒有販賣行為、販賣的是不是毒品、販賣的是何種毒品、毒品的純度如何、數量多少?這些問題都無法得到回答和證明。根據現有的證據,僅有所謂的“毒品”交易收款交易記錄,缺少被告人揚**與其他吸毒犯完成毒品交易行為的證據,無法證實被告人揚**有將“毒品”交給購買者。交付的“毒品”是不是真“毒品”亦無法查明。在此情形下,本案欲據以定罪的關鍵證據只有證明力存疑的五名吸毒人員的證言及支付寶,微信轉賬記錄,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不能排除合理懷疑,難以達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刑事證明標準。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以維護上訴人合法權益。

上訴人:

2023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