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刑法》第236條規定,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即以強奸罪論處,該法條標明被侵害的對象必須為女性,也只包括女性。

那么,就會有網友問,如果男性被強迫發生關系,是不是就沒有相關法律對其進行保護?

答案是肯定有的,雖然不能適用強奸罪條款進行處罰,但《刑法》第237條做了明確規定,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亦可以強制猥褻、侮辱罪刑事處罰。

但社會是復雜多元的,不同人之間因為個體差異,可能會出現不同情況,如雙性人等情形,對于雙性人的法益保護,我們國家的法律,特別是《刑法》上對于雙性人的法益保護,沒有明確規定。

這是一個2023年發生在福建南安的真實案例,男子魏某、黃某在網上認識劉某,見劉某長相甜美,遂產生犯罪念頭,二人強行與之發生關系,司法實踐中,強迫雙性人發生關系會被定罪處罰嗎?又構成何罪?

基本案情

南安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一大早,南安警方接到一起報警電話。

電話系聲音粗壯女性所撥打,其稱在稍早的凌晨,被網友魏某、黃某強行發生關系。

警方根據報警電話提供信息抓獲犯罪嫌疑人魏某、黃某,為進一步查證其所犯罪的事實,固定證據,警方便要求劉某一同到醫院做婦檢,鑒定DNA。

可就在劉某取樣后,劉某趁警察不注意先行離開了,警察百思不得其解,好在取樣已經完成,可接下來令警察更加迷惑的的是,經鑒定顯示,劉某的DNA竟然顯示為X/Y。

按照生物學原理,只有男性的FNA才會為X/Y,而女性的DNA為X/X,可劉某的樣本為男性的,也就是說明,劉某難道就是男性?

經警方審訊,魏某、黃某供述了犯罪事實:

二人與劉某系QQ上相識,魏某、黃某看劉某空間照片長相甜美,且都住在南安,就想和劉某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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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凌晨2時左右,劉某和男友石某從侖蒼某娛樂城出來,準備回宿舍,當兩人想去打包燒烤些時,突然接到魏某的電話,邀請她和男友一起去某網吧門口的燒烤攤喝酒,因為男友石某也在,劉某便欣然答應前往。

到之后,石某加入魏某、黃某的酒局,可沒一會便有醉意,因喝酒地點距離宿舍很近,于是石某先回宿舍洗澡,沒多久,劉某也起身回宿舍。

可令劉某想不到的是,當其途徑一條幽暗巷子時,魏某、黃某突然出現,攔住了劉某,本性暴露,將劉某拖到巷子里,捶打她的頭和背部,強行和她發生了關系。

可劉某DNA顯示是男性,而且其還有男朋友,魏某、黃某又是如何強行能與之發生關系的呢?

原來,18年前,因為劉某一出生就具有男性器官和女性器官,于是劉某就被丟棄在了云南省某火車站。

幸好遇上好心人劉某高,劉某最終被其收養,據劉某高回憶,劉某一直以女性身份生活,青春期,女性特征尤為明顯,但因雙性人的身份和遺棄身份,一直沒有登記戶口。

這兩年,劉某為謀生,就到南安某娛樂城工作,且在附近租房,與劉某接觸的人都認為劉某就是女性,除了聲音粗壯外,與其他無異。

對本案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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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刑法規定強奸罪的犯罪對象是女性,可以是成年女性,也可以是未成年女性。在性別二元論的社會環境下,與女性相對應的男性就無法成為既遂型強奸犯罪的對象。但是本案中的被害人劉某,卻因為極其罕見的低概率事件,成為了同時具有男女性生理特征的人,特別是生物學上判定性別的重要依據——染色體也將其指向男性。

在此情況下如何判定劉某的性別,成為本案定罪量刑的關鍵。

2、劉某生物學顯示其DNA為X/Y,即男性,那么魏某、黃某誤認為劉某為女性,而且實施了輪流奸淫的行為,主觀上有強奸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強奸行為,那么魏某、黃某到底屬于強奸罪未遂還是既遂?

3、如果認定劉某系女性,魏某、黃某的行為屬于強奸罪的從重情形么?

司法實踐中,對于雙性人的性別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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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雙性人,雖然刑法上沒有具體規定如何保護其合法權益,但是只要對其進行性別認定,則有相對應的條款,比如認定雙性人性別為男的,對男強奸不可能強奸既遂,屬于對象不能犯,因此可按照相應的刑罰罪名,強制猥褻、侮辱罪進行處罰,但如果認定為女性,則可按照強奸罪定罪論處。

司法實踐中一般采用以下三種方法進行認定識別:

1、雙性人雖然具有男、女性特征,但是如果在其成長過程中,女性特征發育尤為明顯,且成長環境中,其一直以女性特征生活的,則應該認定其具有女性生理特征,認定為女性。

2、從社會認同感而言,如果雙性人從穿著打扮,從小就以女性打扮為主,周圍領居認為其系女性,且其成長后,無論生活還是工作上,同事鄰里均認為其系女性,那么雙性人也具有社會上的女性意義

3、刑法所保護的利益是來源于社會生活的,是調整社會關系的重要渠道,雖然法條上強調的是保護以生物性為基準,但是立法上著重社會性,雙性人具有女性特征,又具有社會意義上的女性地位,那么就應該得到保護。

具體到本案,劉某這位雙性人屬于真正意義上的“女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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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毫無疑問要從女性的生理特征去分析。

在本案中的證人證言中,劉某的父親曾提到,劉某因為身上具有男性生殖系統,又具有女性生殖系統,而遭其親生父母丟棄,但劉某被父親領養后,從小到大都以女性習慣生活。

劉某的姑姑也在證人證言中表示,其給劉某買的衣服,因為劉某具有女性特征,都是按照女性特征購買。

劉某男朋友石某在證人證言中也證實,與劉某交男女朋友之際,曾發生過關系,過程與女性無異。

被告人魏某、黃某認罪時,在其供述上證實,二人強行與劉某發生關系時,就是認為劉某系女性,過程與女性無異。

綜上,雖然劉某的DNA為X/Y,但是這并不能排除劉某具有女性生殖器官等女性生理特征。

2、劉某的女性特征得到社會認同。

劉某從小到大,均以女性身份成長,生活習慣就是以女性為標準,并不是故意為之,而是體質使然。

劉某長大后,穿著長相甜美,打扮漂亮,無論是鄰里,還是生活上的朋友或者工作上的同事,都認為劉某就是女性。

且在生活中,劉某交往男朋友,工作中,租房的房東都證實租房的房客就是女性,說明在社會的呈現上,無論是外表,還是內在,劉某呈現的就是女性。

3、刑法的強奸罪條款并不僅僅保護生物學上的婦女,更應該考慮具有女性特征的社會認同的“女性”。

雖然劉某的DNA的呈現出男性的特征,但從上述兩個問題的描述中,我們知道,無論從劉某到生理特征上,還是社會性別上,劉某都是女性。

劉某之所以未呈現法律上的女性特征,主要是因為從小系雙性人,辦理相應的戶籍存在一定困難,從而導致其女性特征在法律上沒有得到認可。

但是,刑法所保護的利益是來源于社會生活的,是調整社會關系的重要渠道,立法精神如此,那么司法實踐保護也應該如此。

本案中的劉某雖然DNA呈現男性,但劉某具有女性特征,且社會上均以女性特征生活,得到認可,因此,刑法上認定劉某的性別為女性更加符合刑法法益的要求。

劉某雖是雙性人,但經認定,其與女性無異,應當按照刑法法益保護,魏某、黃某二人輪流與之發生關系,屬于強奸罪中的從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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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本案中,魏某、黃某見色起意,在劉某男朋友回宿舍之后,便對劉某起非分之想,后在劉某返回宿舍的路上,共同使用暴力毆打劉某的行為,并且在違背劉某意愿的情況下,二人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且已經既遂,已然構成了強奸罪中的“二人以上輪奸”情形,符合從重判處的條件。

法院審理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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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具有明顯女性第一性征,且長期以女性生活,其社會性別為女性,性自主權依法應受刑法保護。

法院認定,魏某、黃某的行為構成強奸罪,且具有輪奸情節。同時魏某還構成搶劫罪。魏某犯數罪,應數罪并罰。另外,魏某曾被判過刑,五年內再故意犯此罪,是累犯,當從重處罰。

最終南安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魏某被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并處罰金1000元;黃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

寫在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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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案例系我國首例,奠定了性犯罪中,雙性人可以按照刑法上的法益進行保護,但是前提是要從生理、社會、法律上三個特征進行認定。

大家思考一下,如果是變性人,男性變為女性,或者女性變為男性,在性犯罪中,是否已久能夠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