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區別
國家賠償是從民事賠償發展而來的,因此兩者有許多共通之處。
但是,國家賠償是獨立于民事賠償的自成體系的法律制度,兩者的區別可概括為:
1.賠償發生的原因不同。
國家賠償由國家侵權行為引起;
而民事賠償由民事侵權行為引起。
(《民法典》規定的公務侵權與國家公權力的行使有關,公務侵權的民事責任實際適用《國家賠償法》的規定。
)2.賠償主體不同。
國家賠償的主體是抽象的國家,具體的賠償義務由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履行。
賠償主體與賠償義務人相互分離。
而民事賠償的主體通常是具體的民事違法行為人,賠償主體與賠償義務人相一致。
3.賠償的歸責原則不同。
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是違法原則,而民事賠償的歸責原則體系由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構成。
4.賠償程序不同。
國家賠償的程序較民事賠償更為復雜,其區別在于:
首先,在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之前,除在行政訴訟中一并提起賠償外,請求人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即實行賠償義務機關決定前置原則,不經該決定程序,法院不予受理,而在民事賠償程序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賠償請求,無須經過前置程序。
其次,證據規則不同。
國家賠償一般實行“初步證明”規則,即賠償請求人首先要證明損害已經發生,并且該損害是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所引起,繼而,證明責任轉移到被告,而在民事賠償訴訟程序中則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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